黑龙江日报7月1日讯 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大幅增长,在充分发挥就业补充辅助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部分用人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一些劳务派遣单位运营不规范、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存在隐患、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日前,记者跟随省政协社法委和省总工会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就我省劳务派遣工状况以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动用工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时了解到,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用工环境,应从立法层面、政策层面和工作层面认真研究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
国企用工热衷劳务派遣
据省工商局统计,全省劳务派遣企业1891个(含专司劳务派遣公司和经营范围中涉及劳务派遣业务),主要集中在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5个大中城市。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目前,全省劳务派遣人员16万余人,占单位从业人员总量的3.2%,且绝大多数都工作在生产或经营一线。
“劳务派遣人员有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发展的趋势。”省政协社法委主任许安告诉记者说,从此次调查看,我省劳务派遣工数量近年来呈不断增长态势,以农民工为主体,主要在一线岗位工作,在一些企业一度被滥用,甚至成为主要用工形式,尤其是在邮政、石油、通讯等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中更为普遍。
协议工被“置换”
不同工掩盖不同酬
哈尔滨市民王先生在某企业工作了近十年,因要去南方创业而办理辞职事宜时才发现,自己已被“派遣”多年。“明明当初是与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不知道什么时候、怎么就成了劳务派遣工?”
对于王先生的疑惑,省政协委员、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霞向记者解释道,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用工风险,将本企业原来长期使用的协议工、“临时工”等员工转签到劳务派遣公司,原本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被“置换”成劳务派遣工,属于“假派遣”。“劳务派遣用工已成为一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手段。”陈霞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缺乏具体法律规范,超“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成为普遍现象。
“同样具有普遍性的则是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现象。”省政协副巡视员殷胜洪举例说,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一些企业以突出每个岗位的细微差别来规避“同工同酬”,将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细分在相差无几的不同岗位上,以“不同岗”来体现“不同工”,再以“不同工”来掩盖“不同酬”。“有的企业把劳务派遣工集中在低端岗位,根据所谓的市场价位来确定其工资,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且长期固定不增长,在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与正式工有很大差距。”
此外,省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孙洪英认为,目前我省还存在一些经营范围为劳动服务、人才中介、人事代理等业务的机构,擅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员工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操作不规范,不给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选择性参保,出现工伤或经济补偿时,不履行相关义务,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劳务派遣单位类同“职业中介”,缺失对劳务派遣工的有效管理和培训等问题。
限制派遣比例
推行派遣责任保证金制度
“我省应尽快出台落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对劳务派遣适用以及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具体条件、工种、占用工总数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调研组讨论时,大家纷纷提出看法。要适当限制派遣人员占用工单位员工总数的比例,建议今年过渡期内劳务派遣工在每个用工单位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30%左右,从明年7月1日后降为20%;采取列目录的方式对劳务派遣的辅助性岗位做出界定;适当限制劳务外包的适用范围,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
同时,调研组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检查,杜绝用工单位“假派遣”、“逆向派遣”,推行派遣责任保证金制度,根据派遣人数、行业、人员工资总额等因素,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派遣人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伤赔偿以及派遣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引导中省直企业带头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将劳务派遣工的人工成本直接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细化派遣工工资结构,现阶段可以规定劳务派遣工在最低工资、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合同工同等待遇,而在高于最低工资、奖金、其它补贴等方面,则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或三方协商确定;最大限度把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职代会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代表,强化工会法律援助,加大对劳务派遣争议的处理力度。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劳务派遣对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就业渠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扩大化等问题,也影响了劳务派遣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将产生影响。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