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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称经济条件不好不付每月养老钱 八旬母法庭讨赡养费
2013-07-18 14:55:3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欣 连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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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8日讯 80岁的老人张岚有两子一女,老伴去世后,她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张岚患病后长子、次女很少来探望,还逃避支付老人的医疗费和赡养费。为了讨要每月的赡养费,张岚将他们俩告上法庭。近日,南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长子次女向母亲支付赡养费。

  据介绍,张岚的老伴5年前去世,她的个人月收入仅有1000多元。由于身患重病,张岚的生活逐渐变得困难起来,从此她便和小儿子刘辉生活在一起。

  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长子刘新和次女刘婷不仅不肯掏钱赡养母亲,对重病的母亲也很少来探望和护理,甚至逃避支付母亲的医疗费用。张岚的生活越来越困难,而一直在照顾病母的刘辉,经济能力不济,也逐渐难以维持母亲的生活和医疗开销。张岚想与长子和次女联络,两人采取不接电话的方式回避。

  由于生活和看病需要用钱,与两个子女又无法联系,张岚无奈之下递上诉状,欲在法庭上讨回每月200元的赡养费。面对母亲的诉状,长子刘新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不好,而且母亲也有每月1000多元的收入,所以不同意给付母亲赡养费。次女刘婷也表示,自己现在无工作无收入,不同意给母亲赡养费。

  近日,南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刘新和刘婷作为张岚的子女,应对张岚尽赡养义务。刘辉作为张岚的子女,同样也应对其尽赡养义务,张岚虽在本案中放弃刘辉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但刘辉应支付的赡养费不能由其兄姐负担,故在计算刘新和刘婷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将刘辉应支付份额予以扣除。

  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和张岚的收入情况、本地消费情况因素,刘新和刘婷每人每月应向张岚支付200元赡养费。因此,法院判决刘新刘婷二人每月各向张岚支付赡养费20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