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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离婚可要回彩礼
2013-08-05 09:51:26 来源:生活报  作者: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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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8月5日讯 “儿子没保住,儿媳妇又走了,我可怎么办才好?”3日,在普法宣传现场,满头白发的李阿姨讲述了自己的闹心事。

  2012年3月,李阿姨的儿子张先生和未婚妻刘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定于5月举行婚礼。结婚登记当天,李阿姨给刘女士拿了五万元彩礼。4月,张先生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遗憾的是,在张先生服刑期间,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及分割财产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女士的离婚请求。李阿姨想问,儿子和儿媳并没有共同生活过就离婚了,给付的彩礼钱能不能要回来?

  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王思远律师表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双方确实未共同生活就已离婚,李阿姨的儿子可以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彩礼。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