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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妈无人管辛苦养大四个子女 谈到赡养全“哭穷”
2013-08-09 08:17: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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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9日讯 “不知道这些子女都怎么想的,5年了,一次也没来看过老人!”黄老太在敬老院的院友这样说。今年86岁的黄老太共生育了4个孩子,3个儿子,1个女儿,自从10年前老伴去世后一直与四儿子张林(化名)一起生活。然而,随着老人年龄增长,劳动能力下降、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四儿子张林逐渐产生了不平衡心理,认为老人应该由兄弟姐妹共同赡养。在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无果后,5年前,张林将母亲赶出了家门。老人只能拿着多年存下的一点积蓄住进了敬老院。

  如今,5年过去了,老人花光了积蓄,欠了敬老院很多钱,已经无脸再住下去了。今年年初,黄老太迫于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4个孩子诉至法庭。“我们并不是不愿意赡养母亲,我们也希望她老有所养,但我们自己也生活困难,单位改制,下岗的下岗,失业的失业,我们咋活啊?”法庭上,谈起赡养老人,4个子女一脸委屈。

  老大说:“以前写过一个协议说大家都每人每月给老人500元,但是一直也没履行。我母亲的工资本来是900元,现在是1300元,这种情况住敬老院也不够。我没有稳定工作,以打零工为生,根据我的工资和家庭具体情况,我同意给200元。”

  老二说:“抚养费太高了,当时口头约定的赡养费和我家没有关系,当时说谁要房子就谁出赡养费。我最多能拿100元,因为我身体也有病。”

  老三说:“我提供住所,赡养费只能给200元,我也没有正式工作,还有一家人要养活。老人有工资,能够支付她在敬老院欠下的费用。”

  老四说:“我不同意给赡养费,一是老三答应给老人养老送终;二是从前老人的生活费都是我拿的。另外,我有相关部门的鉴定,现在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工资每月才300元。”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力。因此,法院判决,老三为黄老太提供住所至黄老太去世;二、被告老大、老三每月给黄老太赡养费200元;被告老二、老四每月给黄老太赡养费100元;三、被告老大、老二、老三、老四共同支付黄老太居住老年公寓的费用。

  一句话点评:鸦有反哺之义,羊知跪乳之恩。一句“没钱”就不养娘了?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