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2日讯 李先生在岗期间得了精神病,休假期间被单位解聘。近日,经劳动人事仲裁部门调解,公司撤销了对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他病假工资。
2010年5月,李先生到哈市某股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合同。去年12月末,李先生被确诊为精神病,随后在家休病假。今年4月中旬,公司向李先生邮寄了一封解聘书,理由是李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7月初,公司办理了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将李先生社会统筹保险封存,并停发他的工资。
法律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李先生有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诊断书,医疗期应为24个月。他仅休病假7个月就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此外,劳动者患病或负伤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患有精神病,依法可以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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