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3日讯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落实国家提出的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窃水最高罚10万元
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处以直接排放总量水费的2倍罚款。窃取水资源的,补交水资源费,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的,处以售出总量或改变用途后的用水总量水费的2倍罚款。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或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重罚水源保护区排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凿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使用再生水
鼓励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用水户使用再生水。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未采取节水工艺和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