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8月13日讯 12日,《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常救助的权利,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各种形式的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证件三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责任编辑:杨禹
生活报8月13日讯 12日,《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常救助的权利,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各种形式的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证件三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