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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启动公租房资格申请符合条件可申请
2013-08-13 10:01:19 来源:东北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吕玉江 张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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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3日讯 8月12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部门获悉,即日起,牡丹江市正式启动公租房资格申请工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特殊人才及对社会有特殊贡献人员等五大类人群,可到所在社区进行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我市启动了大规模公租房建设,其中包括江南新区公租房项目、春晖园东苑小区公租房项目、怡馨园小区公租房项目等。与此同时,我市去年正式出台了《牡丹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对公租房的建设、申请和审批等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

  根据《牡丹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此次启动的公租房资格申请主要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离退休老干部、见义勇为人员和对社会有特殊贡献人员。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已与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或者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据介绍,在资格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进行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据悉,为做好公租房申请工作,目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对240多名四城区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进行了以区为单位的培训。今年年底,2352套江南新区公租房将计划交付使用,届时,被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市民,可申请配租该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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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住房“夹心层”期待已久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已经开始,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如何进行申请?昨日,针对这些热点话题,记者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有关人士进行了详细解读。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据了解,所谓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所面向的人群,也被称为“夹心层”。

  公租房到底有多大?配套设施如何?据介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装修应当达到厨房及卫生间墙面地面贴砖,卫生洁具齐全,厨房有洗菜盆、灶台、排烟罩,室内门窗及灯具齐全,室内地面水泥压光,居室内设双人床一个。

  五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籍5年以上并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倍。

  2、新就业无房职工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已与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或者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4、特殊人才

  由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优秀人才,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按照该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对社会有特殊贡献人员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离退休老干部、见义勇为人员和对社会有特殊贡献人员,因住房困难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持有效证明可以优先配租。

  此外,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后(含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审批流程细致又严格

  【初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确定配租排序】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签订合同】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弄虚作假者将受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另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以上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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