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3日讯(记者 张强)近一段时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公安局开展了针对兽药店销售高锰酸钾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起当地一片质疑声。很多药店称,公安部门对其处罚并未履行告知程序。专家表示,依安县公安局的行为违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依安县多家兽药经销企业向东北网反映,从7月24日开始,县公安局对全县近百家兽药店进行大检查。“警察进店就搜高锰酸钾,发现后就没收,并带走老板到派出所做笔录。称高锰酸钾是制毒原料,以涉嫌销售易制毒品为由,根据店规模大小,罚款一千到五千元。”反映人称,这个罪名谁都承担不起,所以很多药店都乖乖交钱。“实际上谁都知道,高锰酸钾是医学上的消毒剂、防腐剂和除臭剂等,很多养鱼的顾客都来买,用做给鱼缸消毒什么的。”
据一位到派出所录过笔录的人讲,他在派出所待了7个多小时,警察最后让交三千元罚款,交完就放人。有的店老板当时拿不出来这么多钱,警察就让他们在15日内到银行交罚款。处罚的理由就是“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第38条规定,罚款三千元。”
依安县公安局的大规模检查和处罚,引起当地药品销售企业的强烈不满和质疑。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药店老板认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早在2005年末就已经施行,这么多年公安部门从来没管过,是不是管理真空?是不是不作为?现在却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处罚,让很多人觉得罚的冤枉。
依安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刘忠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是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的。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按1万元罚款。针对记者提出的“行政处罚为何不提前告知”的问题,刘忠良没有正面回答,并说由于是初次处罚,照顾这些药企,所以才每家罚款几千元,没按一万元处罚。
中国法学会会员、黑龙江省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积英认为,公安部门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已经接受处罚的药企,公安部门应将罚金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