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4日讯 哈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正式启动。按照《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分类方案》规定,今年是事业单位分类阶段,全市事业单位类别的划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将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三大类。
这三大类事业单位分别为: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这类单位将逐步把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变为企业或撤销,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其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实行相应的改革和管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公益目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法取得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在确定单位类别时,对兼有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其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其类别;对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事业单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根据其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
事业单位分类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事业单位改革目标
到2015年底,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