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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夫妻财产互查你点"赞"吗?
2013-09-14 12:37:0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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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4日讯 有20%的妇女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有7.4%的妇女遭受过身体虐待,有6.6%的妇女遭受过精神虐待,有4.1%的妇女遭受过性虐待,有6.6%的妇女遭受过经济虐待。

  调查数据

  《条例》解析:第四十一条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级妇联组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求助后,应当立即出警并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验伤的,应当为其开具验伤委托书。家庭暴力验伤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出具伤情诊断书。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

  第四十三条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七成女性盼财产能互查

  调查问卷中,“离婚时,最应受保护的妇女权益”一项,有59.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夫妻财产互查”成为哈市妇女的普遍呼声,有70.5%的被调查者希望能建立起夫妻财产互查制度。

  调查数据

  《条例》解析: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房产住宅、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共有的房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本报记者李玥

  记者昨天从市妇联了解到,《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面向市民征求意见。下一步,将进行专家论证,争取今年《条例》进入一审,明年二审通过。

  今年3月至7月,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会同市妇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组成联合专题调研组,对哈市妇女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面向哈市近3000名妇女发放了调查问卷。

  他山之石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可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分手后别再纠缠骚扰

  调查数据

  调查显示,12.1%的妇女遭受过语言性骚扰,8.4%的妇女遭受过行动方式的性骚扰,7.8%的妇女遭受过环境方式的性骚扰。遭受过性骚扰的妇女中,有43.6%选择“不报警”,6%选择“忍忍算了,不声张”,0.8%选择“没当回事”,5.5%选择“跟家人或朋友倾诉”,仅有2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直接制止”,有19.1%选择“求助相关部门”。

  《条例》解析: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离婚、拒绝或者终止恋爱关系后,以及在解除夫妻关系后,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纠缠、骚扰、侮辱、威胁、打骂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女职工按月领卫生费

  调查数据

  妇女健康状况让人堪忧。28.6%的城镇妇女没有做过全面的妇科体检。一年以内参加过体检的城镇妇女为56%。

  《条例》解析: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按规定每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妇科疾病检查。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