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9月16日讯 5月27日7时许,龙江县龙江镇居民凌某在家中怀疑其邻居肖某对其有谋害行为,便来到肖某家对肖某进行殴打,致肖某鼻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之后,凌某又携带一把尖刀来到其原受雇的龙江镇顺利车队,在车队院内找到一把洋钗,用洋钗将办公室玻璃砸碎,并对车队车主进行攻击,致车主王某颈前侧近下颌处受伤,车主田某颜面部软组织开放伤,后被在场人员制服。
龙江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随即赶到将其带回调查,发现凌某精神意识与常人有别,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齐齐哈尔医学院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凌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7月3日,龙江县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县检察机关提交了移送强制医疗的意见书。
经审查后,7月5日,龙江县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凌某实施伤害行为并至多人受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向县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9月3日,龙江县法院审结了该案,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凌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将其转送至富拉尔基区北钢医院精神病院进行治疗。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该县法院做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