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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实施 旅游局解读旅客可拒绝强制交易
2013-09-17 07:24:4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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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7日讯《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旅游法》在哈市全面、有效的实施,16日,就《旅游法》中广大读者关心的旅游者权益等内容,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者七个方面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真情知悉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自主选择权:一是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是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即使是在已事先设计好的旅游服务格式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也应当允许、尊重和保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如旅游者不希望参加旅游产品中的某类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同意,不得强迫其购买。

  真情知悉权:一是有权要求宣传信息真实;二是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情况真实。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签约的旅行社应当载明地接社或委托社的名称及相关信息。方便旅游者知道为其提供服务对象的真实身份,在发生问题和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有权获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详情。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项目的具体安排,入住饭店的星级情况,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和级别等。

  请求救助保护权:不仅仅是指向旅游经营者的,更是指向旅游目的地政府及国家的。旅游经营者无力或无法应对处置的如地震、战争等,必须依靠国家与政府。为使此项权利落到实处,旅游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一是各级政府落实法律的要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等具体要求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教师、现役军人等群体给予优惠;二是为上述特殊群体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如修建无障碍通道、设置音频指示标志,提供盲文查询等。从立法本意上就是要明确政府保障特殊人群旅游权利的责任,为其提供便利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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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保金可用于垫付旅游者紧急救助费用

  《旅游法》对旅行社提出了多项新要求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质保金还可以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为从根本上解决“零负团费”问题而赋予旅游者以退货权或退费权,强化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增加了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不仅规定了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时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依据,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明确了旅行社告知、说明的义务:

  1.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

  3.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5.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条渠道解决旅游纠纷

  1.双方协商。双方协商又称双方和解,即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2.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