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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制定低保审核审批细则
2013-10-08 09:26:38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郭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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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10月8日讯 记者近日从省低保局获悉,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省民政厅日前制定了《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回避和备案、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十个方面共45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则》中明确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可申请低保。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细则》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低保经办人员与低保申请者是近亲属或有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按规定实行回避。

  《细则》还特别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并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进行动态管理,A类家庭是指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B类家庭为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60周岁至69周岁)、有残疾人的家庭(不属于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C类家庭是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家庭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潜力,且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有关部门将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