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10月21日讯 驯养、经营野生动物利益相当可观,于是许多头脑灵光的人开始研究建一个驯养场,有的人甚至琢磨着挂羊头卖狗肉,披着合法的外衣贩卖野生动物。在驯养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市林业局审批办公室给出了答案。
据市林业局审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王家罡介绍,目前,市民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按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分三个级别: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如东北虎、梅花鹿、丹顶鹤、天鹅等;二是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狼、灰雁、豆雁、灰喜鹊等;三是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目前我市常见的有野猪、雉鸡、林蛙等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或由省林业厅核发许可;驯养、经营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我市林业局核发许可。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关键点是种源来源要合法,一定要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场引种,不能私自从野外获取种源,如猎捕活体、收集捡拾野外动物的幼体或卵(块)等,也不能将野生动物的天然栖息地圈起来,变成自己的人工饲养场。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关键点是商品来源要合法,不能收购、加工销售从野外猎捕、捡拾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应从合法的人工驯养繁殖场所进货。
如果需要办理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的,可以到齐齐哈尔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咨询具体事宜,联系电话:0452—2799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