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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2013-10-23 09:16:30 来源:东北网  作者:迟志磊 陈显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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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3日讯(迟志磊 记者 陈显春)记者22日从省工商局获悉,即日起将对我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方式,以此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更科学地提高监管效能。

  黑龙江省工商局依据近日出台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将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信用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标准;B类为警示标准;C类为失信标准;D类为严重失信标准。对A类企业和个体业户,工商部门将建立激励机制,给予重点扶持,除专项整顿检查、查办案件和举报外,可免于日常巡查。

  另悉,为了配合信用分类的实行,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风险度的不同,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企业,所处的监管区域不同划分为风险一级、二级和三级。通过信用分类和风险分级结合,弥补单纯的信用分类监管重在事后监督、事前预防不够的不足。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