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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可委托办理
2013-10-28 08:42:3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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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10月28日讯 为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我省制定出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是指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定期检验。我省规定,受委托的环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结果;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输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做好检测报告、检测环境、设备维护维修及保养、校准标定、人员培训学习、投诉受理等的记录存档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针对获得委托的环检机构,我省规定,获得《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构,在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机构发生法人变动、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提出委托申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检机构检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