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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黄标车”明年1月1日起限行 违规将被罚款100元扣3分
2013-10-29 09:03:51 来源:大庆网  作者: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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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9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大庆市《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分类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正式出台。《通告》中规定,对空气污染较重的“黄标车”将实施分时段分区域限行,预计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20%的“黄标车”产生80%的机动车污染物

  据国家权威机构统计,约80%的机动车污染物是由20%的“黄标车”产生的。“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黄标车”对空气污染比较大,以汽油车为例,“黄标车”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是国Ⅰ、国Ⅱ、国Ⅲ和国Ⅳ标准车的5倍、7倍、14倍和28倍,某些柴油大货车的单车排放量甚至相当于100辆小汽车的排放量。

  我市有近8万辆“黄标车”,为加强管理,市环保部门开始对全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对达标的低排放机动车核发“绿标”,对达标的高排放机动车核发“黄标”。

  新车落户先检环保,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免检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对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要进行环保检验,申请核发环保标志。而对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注册登记时可免除检测。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并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一)更换发动机的;(二)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的;(三)更换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四)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燃料使用种类等进行改造的。

  另外,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由我市的环检机构核发环保标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我市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在用机动车,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允许异地核发。

  在我市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机动车登记地检验的外地车辆,可以持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异地检验证明,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进行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验。这需要机动车所有人到省环保部门委托的市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遗失,可在原核发地点免费补办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尾气检测随着车辆年检进行,这也就是说目前我市的23家机动车检测站都具备核发环保标志的资格。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取得环保标志后要粘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要随车携带。环保标志遗失或损坏的,市民要提交已损坏的标志,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免费申请补发。获得合格标志三个月后遗失的,要重新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合格的补发环保标志。无打印车辆信息内容标志及无省环保部门印章的标志无效。

  另外,外地籍号牌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或车辆登记地的环保标志在我市通用。

  违规“黄标车”将被罚款100元、扣3分

  《通告》中设定“黄标车”的限行范围为:让胡路区的限行范围为铁人大道、世纪大道、长庆街、西宾路所围区域及道路;萨尔图区的限行范围为经一街、纬十一路、学伟大街、世纪大道所围区域及道路;世纪大道的龙永路至铁人大道路段。限行工作预计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的8: 00-18:00。

  “黄标车”限行工作启动后,我市环保、交通等部门将联合上路开展路检和停放地抽检工作。其中,对违法《通告》规定在限行时段内闯入限行区的“黄标车”,我市交警部门将给予罚款100元同时扣3分的处罚。

  对没有粘贴黄绿标志且尾气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我市环保部门将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限期处置,并处以2千元至3千元罚款处罚。超过限期处置期限仍然超过标准排放尾气行驶的车辆,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报废。

  另外,对于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市容车暂不实行限行措施。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