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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变两级 与经办人沾亲单独备案
2013-11-08 08:54:5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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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8日讯 日前出台的《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简化了哈尔滨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哈尔滨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已从原来的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县)级民政部门三级审批改为街道(乡镇)、区(县)级民政部门两级审批,在街道(乡镇)设立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开始实施。

  低保对象:

  三个认定条件缺一不可

  《暂行办法》增加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暂行办法》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中型及以上农机具;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申报内容:

  增加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

  《暂行办法》增加“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一项。《办法》明确,申请家庭除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外,还要提交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涉及与申请低保待遇相关的家庭及成员的户籍、收入、财产、就业状况以及与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关系人员的收入情况,委托相关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申请家庭在申请低保时,如利用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经核实后,一年内申请不予受理。

  登记要求:

  与经办人沾亲单独登记备案

  对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申请,《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要单独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报告制度:

  低保家庭定期报告财产变化

  《暂行办法》明确,低保家庭按家庭类别要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

  其中,家庭为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A类家庭,每年报告一次,如有变化随时报告;家庭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B类家庭,每半年报告一次,如有变化随时报告;家庭为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家庭,每季度报告一次,如有变化随时报告。

  窗口受理:

  乡镇街道设专人受理申请

  低保受理由原来的村(社区)受理改为现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窗口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了低保公开受理服务窗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和受理低保申请。同时,对不能亲自前来申请的家庭,社区服务工作站提供申请代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家庭做到100%的入户调查。

  核对机制:

  五种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低保的家庭,要接受相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目前,哈尔滨市已建立了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核查共享机制,对申请家庭的养老金领取及缴纳、公积金缴纳、失业金、住房、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车辆、出租车营运等14项内容进行核对。核对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低保标准的、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的、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和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名下有其他商品房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中型以上农机具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民主评议:

  规范低保程序有效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确认。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实行备案制度。民主评议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通过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评议工作,有效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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