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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减负
2013-11-13 09:05:57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秦婧 关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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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11月13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医疗救助部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将已确定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在原来5大类的基础上,再增加6类,以此减轻市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力补充,是以确保大病救治、保护生命健康为宗旨。2012年,我市医疗救助确定了含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重度精神疾病的5大类病种。此次医疗救助新增加的6类病种分别为恶性肿瘤、帕金森病、脱髓鞘病、红斑狼疮、急性心肌梗塞和中晚期慢性重病肝炎及并发症(中晚期肝硬化)。

  在救助对象方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仍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居住在我市市区且持有我市市区户籍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并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其中,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流程方面,市区内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需到市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疗结束时,由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重特大疾病即时结算医疗救助。

  此外,异地转院治疗的市区救助对象,经市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需向社区(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社区初审合格公示3日后,报所属街道(乡镇)审查,审查合格并且公示3日无异议的,上报本区域民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并且公示3日无异议的,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