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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酒驾”:花样百出也难逃处罚
2013-11-21 10:00:17 来源:东北网-佳木斯日报  作者: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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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1日讯 为逃避酒驾的处罚,一些铤而走险者采取了丢车就跑、下车喝酒、强行冲卡以及借口上司命令、为了治病等各种手段,可谓煞费苦心,花样百出。殊不知,凡此种种照样难逃处罚。

  “丢车就跑”:照样“跑进”拘留所

  【案例】 2013年6月1日,王晓媛因同学聚会而喝了一杯、约三两左右的啤酒。驾车回家途中,王晓媛突然发现有交警在查酒驾,心里有鬼的她随即采取“走为上计”的方式,来不及将车停靠在路边,便拔下钥匙撒腿就跑。交警通过副座上同样饮过酒的同伴,用电话联系王晓媛多次,可她就是不回来。在王晓媛看来,只要拖上数小时,酒精便已挥发,交警查无证据自然对她无可奈何。不料,因酒驾情节显著轻微,本来接受批评、教育即可的王晓媛,却被处于5日拘留、300元罚款。

  【说法】王晓媛无疑是自作自受。类似躲避酒精测试的花招还有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称患传染病吓退交警等等,核心当然在于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实,酒精在人体中消散时间一般为10—20小时,故想用拖延的方法逃避测试是行不通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就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找老板去”:照样“去”不了刑罚

  【案例】 2013年7月19日,在随老板陪客户共进晚餐中,梁惠妹见老板不胜酒力,遂挺身为之代酒。酒过三巡后,因客户需回宾馆,老板为体现自己能“服务到家”,明知梁惠妹已醉眼迷离,但仍要求梁惠妹送送。梁惠妹也由于兴奋过头而豪爽应允。途中,鉴于经交警测试,血液内的酒精含量高达209mg /100ml,梁惠妹随即被刑事拘留。等至酒醒,梁惠妹立刻大喊冤枉:“不是我想酒后驾驶,是我老板要我开车,我只是为了工作,你们应该找老板去。”但事后梁惠妹仍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说法】梁惠妹的确罪有应得。《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梁惠妹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梁惠妹明知服从老板的指使属于危险驾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律、危及公共安全,却仍然积极响应,对危害听之任之,表明其与老板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另一方面,梁惠妹与老板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只是执行老板的要求,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已醉驾的事实,即梁惠妹的醉驾尽管是为老板所指使,但其行为与老板指示的完整结合,已形成一个共同的危险驾驶犯罪。本案不仅告诫下属不应为了饭碗盲目服从,而且也警醒所有的“老板”、“上司”,必须有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但自己要做到不酒驾、不醉驾,也要注意下属的交通安全,合理、合法地安排出车任务。

  “为了治病”:照样“治”不掉拘役

  【案例】顾梦琳虽是女性,却同样是个“酒鬼”,只是酒量不大。2013年8月27日中午,顾梦琳在喝下六两白酒后,已是醉眼朦胧。好友见状,劝其打的上班。素来争强好胜的顾梦琳不仅一再强调自己没醉,而且为显示自己确实属于海量,偏偏执意驾车前往。途中,顾梦琳被交警拦截。酒精测试结果表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2mg /100ml。直到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手持判决书的顾梦琳竟仍想蒙混:“我喝酒只是为了治疗胃病,当属无可奈何,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说法】别说顾梦琳只是企图借口饮酒治病蒙混过关,即使确实是出于治病,也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明确表明,构成该罪的核心是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行为之一,而不论导致该行为是基于什么原因、理由或目的。故决定顾梦琳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醉酒驾驶”,而不在于是否为了治病。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之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顾梦琳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2mg /100ml,已大大超出底线近一倍,自然必须受到惩处。

责任编辑: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