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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走失17年户口没注销 警方:重新报案四年后可宣告死亡
2013-11-22 14:06:08 来源:生活报 作者:何兴丽
生活报11月22日讯 17年前,父亲深夜走失,儿子苦于寻找,就一直没有为其办理户口注销。如今,涉及到无法报销热费等问题,家人犯了难。21日,哈市读者叶先生致电本报热线求助,记者随即向道里警方咨询解决问题的方法。
据叶先生回忆,父亲老叶是1950年生人,1996年,父亲还在锅炉厂上夜班,当年5月12日晚八点左右,父亲骑着自行车经安发桥、李范五花园去往原动力区锅炉厂方向,结果一去不返。当时,母亲怀疑父亲出了交通事故,曾经报案,也曾在报纸上登过寻人启事,结果至今无消息。今年10月,叶先生的母亲想为老叶注销户口,却苦于如何办理。
21日下午,记者向叶先生目前居住地的抚顺派出所了解到,叶先生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一是找到当年登报的寻人启事,拿到法院作为父亲走失证据申请宣告死亡;第二种是重新报案,满两年可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满四年可宣告死亡;最后就是申请与现存无名尸体进行DNA鉴定,一旦找到尸体,可直接进行注销。
目前,叶先生已经在派出所重新报案,并且准备登记DNA鉴定,同时和母亲一起寻找当年的老报纸来解决父亲户口注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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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而宣告死亡须具备的条件有: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一般为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满两年的。
2.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3.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