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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市绿化条例”提请审议 毁树损绿可罚5000
2013-12-20 09:42:2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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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0日讯 昨天,《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应当优先选择本土植物

  为提高栽植植物成活率,节约城市绿化成本,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择本地植物。《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同时为防止盲目引进外来植物危害哈市的生态系统,《条例(草案)》规定,栽植应用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植物种类和胸径在15厘米以上乔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先期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控制栽植数量。

  公园地下禁止商业开发

  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公园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公园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已建成公园的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对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城市公园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养护期满后办理交接手续

  多年来,哈市在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交接方面始终存在不顺畅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养护责任。养护期满后,按照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护责任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管交接手续,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参加”。

  绿化用地有规定

  1.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2.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3.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4.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且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各种毁绿行为罚款标准

  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

  践踏草坪、攀折花木、刻扒树皮、挖掘树根、晾晒物品、拴绳挂物 50至100元

  在绿地内饲养家禽、遛放宠物、种植农作物 100至500元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焚烧物品、野餐、烧烤 200至1000元

  在绿地内或者树池倾倒和堆放垃圾、冰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100至1000元

  在绿地内或者依托树木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1000至5000元

  损坏雕塑、小品、围栏、挡墙等园林设施 1000至5000元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