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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俩社区领导疯狂敛财领刑 一人翻供 一人认罪
2014-01-21 09:49:14 来源:东北网-大庆日报  作者:陈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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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0日讯 自己工资全部上交,还不停往家划拉别的钱,这些钱既没包二奶,也没胡吃海喝,都用在了居家过日子上。可是,这样的经济适用男却被有关部门查处,1月9日,又被法院判了刑。咋回事儿?

  新闻背景:

  社区领导“哥俩好”

  46岁的高文生,是龙风区龙凤镇人,自2011年11月份起担任东明(化名)社区党支部书记。

  社区主任叫高立海,是社区法人,还负责财务工作。在社区,凡是涉及到财物报销的票据,都需要两人共同签字,所以两人关系十分密切,甚至以兄弟相称。

  东明社区下属两家集体企业,其中一家名为东明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虽然这两家企业都有经理,财权却掌握在社区手里,这为两名社区领导利用职务之便敛财提供了方便。

  刚上任没几天,高文生就让东明公司出纳员王大力从公司小金库支出700元钱,为自己买来50公斤豆油。按规定,买豆油的票据需要高文生和高立海共同签字才能报销,所以高文生让王大力也给高立海买了50公斤豆油。

  2013年,龙凤区纪检委接到群众举报,称高文生贪污公款。经审查,纪检部门认为他涉嫌犯罪。同时,东明公司出纳员王大力涉嫌犯罪的行为也被查出。2013年8月,纪检部门将此案移交龙凤区检察院。同月,高立海投案自首。

  检察部门通过侦查,认定二人分别贪污和侵占的款项有:2012年春节之前,高文生以走访关系单位的名义,让东明公司用小金库购买8000元购物卡。后来,他没把购物卡送出去,而是据为己有;2012年9月,高文生让王大力利用小金库为他支付父亲周年祭日招待费3500元;2013年春,高文生住院,由其司机申威护理、吃饭、加油,花销1万元,高文生安排王大力利用东明公司小金库核销;2010年11月,高立海让王大力用东明公司小金库为其购买茶几、沙发、电视机、床垫等,花销6190元;2011年7月,高立海让东明公司为其支付家庭装修费29000元;2011年11月,高立海在山西购买捷达车,来回花费人民币21311元,除东明公司财务核销15981元,余款5330元由王大力利用东明公司小金库核销。

  检察机关查出两人还有共同贪污的款项,并另外查清,高文生曾指使司机申威雇佣刘刚、徐忠将东明社区居民顾兰打成重伤。

  2013年11月,肇州县检察院以高文生涉嫌贪污罪、故意伤害罪,高立海涉嫌职务侵占罪,王大力涉嫌贪污罪向肇州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一人翻供一人认罪

  2013年12月24日,肇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高文生推翻了自己在检查机关的供述,辩称豆油实际是王大力送给自己的新年礼物。8000元购物卡确实买了,但自己没有独吞。高文生称,对他贪污罪的定罪不准确,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定他职务侵占罪。

  经调查,高文生是由东明社区党员大会选举出来的社区党支部书记,经龙凤镇任命,不是由龙凤镇委派,确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高立海全部认可。当公诉人问他为什么同意给高文生报销医疗费时,高立海说他看到高文生已经签字了,况且自己的私人费用也经常经王大力的手在东明公司的小金库里报销,不签怕惹麻烦。

  控辩交锋: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辩护律师认为,高文生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因如下:1、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2、两笔共同贪污的指控,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个人贪污的指控中,8000元购物卡的花销请法庭予以核实。

  辩护人对高立海被指控为职务侵占罪无异议,对贪污罪有异议。辩护人称,高立海不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贪污罪认定的问题,起诉书中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犯贪污罪,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三人有共同商议犯贪污罪的主观故意,他们没有占有公共财物,高文生是镇里委派干部,高立海是村民选举产生干部,两人都不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法院判决:应属职务侵占

  2014年1月9日,肇州县法院下达了判决。高文生犯职务侵占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高立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王大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申威等其他参与故意伤害的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高文生等赔偿原告人顾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54元。

  公诉机关认为,因三名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且从事的公务不具有与其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缺乏贪污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对该罪名的指控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庭外说法:

  贪官常犯的那些罪

  除了贪污罪外,还有哪些罪名也归贪官们“专用”?本报请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董传伍律师对相关罪名进行了解读。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