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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电视购物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最终退一赔三
2015-03-09 15:45:0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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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消费者武女士通过媒介购买了一对纪念表,价值498元,因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相差甚远,多次与经营者协商退货事宜未能解决。3月15日,消费者武女士投诉到哈市消协,要求经营者按新《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赔偿方式进行赔偿。经调查,经营者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经调解,经营者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消费者武女士退货,并三倍赔偿共计1992元。

  分析: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理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此案也是新《消法》实施后哈市消协处理的第一起因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消费投诉案件。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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