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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绿景公寓供暖屋子热了 热企通过法律渠道追讨欠费
2015-11-21 09:44:4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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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1日讯 17日,本报报道了哈市香坊区阳光绿景公寓负责人收了居民3年热费,却只交给供热公司1年的费用,现已联系不上。正式供暖一个月了,整栋楼还未开栓供暖。对此,香坊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香坊区供热办立即了解实际情况。19日上午,香坊区供热办对信托供热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恢复阳光绿景公寓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当天晚上公寓恢复供热。20日上午,居民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家里热起来了。

  产权人私自将办公用房改成公寓出租出售

  香坊区供热办调查了解到,阳光绿景公寓位于进乡街110-1、110-2号,现共有109个房间,仅有住户23户。该处原为阳光绿景小区售楼处,2011年出售给个人,现房屋所有权人为韩志远,使用性质为办公,但韩志远私自改变房屋原有用途,按照公寓分别出租、出售给多名居民。阳光绿景公寓由哈市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供热,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热费由房屋产权人韩志远交纳,且该处始终按照公企标准进行收取。

  供热公司停热前未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据信托供热公司介绍,该公寓自2009年纳入其供热范围,2009-2012年度四个供热期已正常缴纳热费,2013、2014年度韩志远未缴纳热费,考虑到公寓内居民的利益,信托公司均未进行停热处理。目前,韩志远共欠两个供热期供热费45. 06万元,其中本金30. 06万元,滞纳金15万元。本年度供热期开始前,一直都联系不上韩志远,9月16日,信托公司对阳光绿景公寓下发了缴费通知。但开栓前,韩志远仍未缴纳供热费,信托公司最终对该公寓进行了停热处理。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在限热或停热前需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但信托公司未依法履行停热程序。自9月16日,信托公司张贴缴费通知至本报报道前,香坊区供热办未接到任何相关人员的来电及来访。18日上午,哈市、香坊区供热办立即对信托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其采取有效手段,立即与产权人韩志远取得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形成供热方案。

  19日下发紧急通知第二天已正常供热

  19日上午,香坊区对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恢复阳光绿景公寓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其立即恢复供热,确保居民温暖过冬。当天晚上,信托公司对公寓恢复供热。20日上午,经香坊区供热办实地走访,公寓已正常供热。

  此外,本报记者也接到了居民杨大爷的来电,称公寓已经逐渐热了起来。下一步,信托公司将通过法律渠道向韩志远追讨热费。

  先前报道:哈尔滨阳光绿景120多户今年没供热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