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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来哈就业 原就业地缴纳医保年限可视同哈市缴费年限
2016-11-04 07:16:0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生活报11月4日讯 记者从哈市人社局获悉,《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日下发。按照《通知》,跨统筹地区转入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按照《通知》,流动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哈市城镇职称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并办理。已参保的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到哈市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但已取得哈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3个月内,到哈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通知》,跨统筹地区到哈市流动就业并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哈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哈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且累计缴费年薪(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哈市规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按哈市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