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1月23日讯 记者从我省22日召开的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据悉,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8年1月1日起,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管理体制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行政管理,统一由各级人社部门承担;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人社部门管理。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承担的城乡居民医保行政和经办职能的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在新农合移交中,市、县两级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一并划转;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
基本制度
保障待遇覆盖范围等实行“六个统一”
1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2统一筹资政策
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地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属期统一明确为每年10月至12月。自2017年度起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和市县的分担比例差别,统一调整为6:4。
3统一保障待遇
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保持在75%左右。
4统一医保目录
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将原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整合,由省里统一调整,各地具体执行。
5统一定点管理
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6统一基金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办服务
明年6月底前建成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实施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县两级新农合经办职能划转后,统一归并到城镇医保经办机构。2017年6月底前建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试运行,2018年在全省正式启动运行。通过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工作进度
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今年年底前,我省各地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到位,经办机构整合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配备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
-2017年3月底前,各地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