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3日讯 日前,《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涵盖了燃煤、工业、农业、机动车等多个方面的污染防治办法和处罚规定,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于11月28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s r df gws c@ 163. com。
排污要有许可证
禁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我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新建大容量燃煤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推广节能汽车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工作,并推广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条例》明确,在用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所在地执行的排放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加大问责力度
违规排污最高罚10万元
违反规定,在重点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以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