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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彩礼五万元新娘不见了 如结婚不成彩礼不属受赠人所有
2017-05-17 09:24:00 来源:大鹏新闻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王晓玲 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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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5月17日讯 近日,在穆棱市下城子镇打工的一大龄青年张某,在付给女朋友5万元彩礼后,准备结婚时,结果女方却不见了踪影。张某担心人财两空,便来到司法所求助。经协调,张某最终拿回了彩礼钱。

  吉林籍大龄青年张某今年35岁了,由于身体略有残疾,婚事一直是全家人的一块心病。今年春,张某在穆棱开发区某企业打工期间,经当地人介绍,认识了下城子镇南村孙某。虽然孙某离异有一个孩子,双方还是迅速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开始商量婚事,女方家庭提出5万元彩礼的要求。张某打工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父母年老体弱,家境又不好,张某只好向亲朋好友借钱。张某凑齐钱后,于4月中旬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订下了5月1日举办婚礼。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张某意想不到。今年4月下旬,张某想与女方商谈婚礼,但却联系不到孙某,到孙某家去找,也避而不见。张某想到为了自己的婚事,全家人倾尽了全部力量,而现在孙某却不见了踪迹,自己岂不是人财两空。张某越想越后怕,无奈之下,他来到下城子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

  了解事情原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调解,释法析理。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张某为结婚 所花彩礼钱,孙某应当退还,其余花费孙某也应适当承担。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媒人与女方及其家人的多次沟通协商,孙某终于返还了张某彩礼钱5万元。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