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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面向市民征求意见 储水设施至少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2017-09-01 06:15: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任楠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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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生活报9月1日讯 8月3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即日起面向市民征求意见。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次供水设施有人管了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连接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责任,街路输(配)水管网的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计量器具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的管道、设施,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新建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也可以与城市供水企业协商,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既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试压、清洗消毒,并经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因供水单位不能计量的 按最低月收费

  城市供水价格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城市供水实行用水计量收费。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安装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用户发现计量器具损坏的,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责任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按照前三个月的最低月用水量计算水量收费;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前三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计算水量收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前三个月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量收费。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向供水单位申请分装计量器具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供水单位原因不能分开计量的,从低适用。

  超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应采取应急措施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大面积区域性停水的,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由供水单位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其他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供水单位和其他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破坏水源取水设施最高可罚十万元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设施保护区内占用、损毁或者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移动、拆除取水设施的;建造与水利、城市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破、打井、采掘、挖窑、埋坟、非法取土和挖沙的;垂钓、捕鱼、养殖、狩猎、放牧、垦种、旅游、游泳、划船、戏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拆卸、迁移、移动、占用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的;启闭供水设施阀门的;穿越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的;改建、改装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