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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环境损害明显主要负责人终身追责
2017-09-07 06:11: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任楠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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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7日讯 日前,我省正式印发《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主要评估各市(地)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地)绿色发展指数。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地),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各市(地)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市(地),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