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订婚女友玩消失 男子“赔”了夫人赢回彩礼
2018-04-29 21:42: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4月28日讯(记者 佘雨桐)相亲闪电订婚后,男方给女方2万元彩礼。可是二人同居没两天,女方就外出打工一去不返。婚事没成,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2万元。

  2017年8月,男方姜某与女方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约定在国庆节结婚。闪电订婚后,姜某家给吴某家彩礼款2万元。9月,姜某将吴某接到自己家居住。同居没几天二人产生了矛盾,吴某去外省打工,并未与姜某结婚。姜某找到吴某要求返还彩礼遭拒。2017底,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款2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辩称,在相处过程中,她发现姜某并不打算娶她,她这才选择外出打工。而且她在订婚后已经去姜某家居住,因此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彩礼钱是否应予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2万元。

  办案法官说,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是因为农村老百姓给付彩礼本身就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方给付彩礼具有无奈性,是基于习俗不得已而为之的。如果结婚目的落空,这与其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当附解除条件成就,另一方因此所获给付之利益失去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彩礼应予返还。(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彭佳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