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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二批转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07-10 09:03:0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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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2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二批次,共118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57件,已办结53件,受理编号为2313、 2314、2315、2316、2317、2319、2320、2321、2322、2323、2324、2325、2326、2327、2328、 2329、2330、2331、2332、2333、2334、2336、2337、2338、2339、2340、2341、2342、2343、 2345、2346、2347、2348、2349、2350、2351、2352、2353、2354、2355、2356、2357、2358、 2359、2360、2361、2363、2364、2365、2366、2367、2368、2369;未办结4件,受理编号为2318、2335、 2344、2362。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2313号:“松花江宾州铁路桥和公路大桥江段南岸一侧,疑似上游何家沟污水排入江里,水黑臭且有大量漂浮垃圾,此问题存在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松花江滨洲铁路桥和公路大桥江段南岸一侧为斯大林公园、九站公园沿江一带。其中,斯大林公园全长1750米,占地面积17.43公顷;九站公园全长2151米,占地面积24.45公顷,是顺堤傍水建成的带状形开放式公园;松花江宾州铁路桥位于哈尔滨松花江畔斯大林公园东侧,滨洲线2.741公里处,也是哈尔滨市道里、道外两区的分界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道外分局与道里区河长办等有关责任部门联合执法对信访反映涉及到的区域全线进行了排查。经查,未发现黑臭水,但在这一区段内岸边,发现零星散乱垃圾;另外,因近期水位上涨从上游带来少量垃圾,以及个别游客随手丢弃的包装纸袋等。道里区政府责成园林、水务等部门派专业保洁队伍对斯大林、九站公园等全区域进行全天候常态化保洁,专门安排两组保洁队伍负责对中东铁路桥至公路大桥段的滩涂区域进行清理整治,随时发现垃圾,立即处理。

  针对信访反映的何家沟污水排入江里、水黑臭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进行了调查。经查,群力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5万吨/日,实际日处理污水约16万吨。经向排水集团、哈西办等相关部门了解和现场检查,受群力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影响,目前何家沟群力地区约有1.5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何家沟,直接影响何家沟水质。何家沟沿岸截污管线工程于2011年建成投用,建成后,原直排河道污水管线均接入截污干线。何家沟中下游汇水区域污水,输送至群力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该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15万吨/日,于2011年9月投入运行,实际处理污水量日均15.8万吨,出水水质经检测全部达标。群力污水处理厂不存在偷排污水问题。目前,群力污水处理厂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只能处理何家沟截污管线输送的污水,无法满足群力、哈西区域生活污水处理的全部需求。由河松泵站、康安泵站、安阳泵站收集的污水,一部分通过截污管线送至群力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超负荷增量部分,通过污水与雨水混流方式,在康安桥上、下游附近直排何家沟河道。直排的雨污混流水量随季节和天气变化增减,不少于4.4万吨/日。

  目前,市住建委正在组织全力推进群力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预计年底前建成,日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届时,将彻底解决何家沟群力地区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现象。同时,结合市政府实施的城区水系综合治理,对何家沟进行综合整治,还百姓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另外,近期哈市连降大雨,康安泵站、安阳泵站、正阳泵站均出现雨污合流现象。对此,道里环保分局约谈了市排水集团,责令其控制污染区域,对水上及河滩污染进行清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2314号:“市区内大部分民营医院和口腔诊所均没有污水处理系统,医疗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道。”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市区内(6个主城区)共有民营医院144家,口腔诊所302家。其中,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设置审批的民营医院22家(含省卫生计生委下放17家);由各相关区卫生计生部门设置审批的民营医院122家、口腔诊所302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卫计委组织市环保局、市卫生监督所和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6个主城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责成市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区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所、环保局成立联合执法督查组,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对辖区民营医院和口腔诊所进行逐一现场排查。

  2018年6月24日~25日,共有109名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和13名环保执法人员,对6个主城区内全部民营医院和口腔诊所开展了现场联合排查。经查,144家民营医院中,113家有污水处理系统,21家未建污水处理系统,10家停诊;302家口腔诊所中,63家有污水处理系统,207家未建污水处理系统,32家停诊。

  下一步,市卫计委将针对此次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环保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限期整改台账,要求50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整改时限为90天;500张床位以下至20(含20)张床位的医院整改时限为60天;2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及口腔诊所整改时限为30天。同时,市环保局将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未依法备案的医院及口腔诊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目前,市卫计委协调市环保局、市住建委成立了工作专班,由市卫计委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召开工作专班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下发,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315号:“东风新村开发区忠旺铝业,距离红旗泡水源地较近,污水排放超标,问题已存在三年。”

  (一)基本情况

  2006年,大庆市与辽宁忠旺集团接触沟通招商,并于2011年2月14日签订了在大庆高新区建设年产200万吨特大高精铝及铝合金板带箔项目的合作框架协议;2011年2月,正式立项,立项名称为年产200万吨特大高精铝及铝合金板带箔项目。2012年7月,通过环评审批。由于项目建设内容调整,2016年9月,更名为年产200万吨特大高精铝及铝合金加工材项目。2017年2月15日,鉴于部分市民反对大庆忠旺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大庆市政府与忠旺集团达成共识,项目暂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2018年6月23日,高新区安保环保局、新材料产业促进中心赴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经核实,目前该地块项目已调整为大庆豫港龙泉铝合金加工材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关于豫港龙泉项目,已于第十二批第11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316号:“2017年以来肇州县造纸厂院内有人私建厂房,熔炼废旧钢铁,生产期间排放废气,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肇州县造纸厂位于肇州县南环路南侧,属于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是肇州县经济计划局,该企业于1996年破产;破产重组后由刘某经营,利用原有厂房及设备继续造纸,因经营不善再次倒闭,现处于废弃状态。目前,只剩几栋破旧厂房,无任何造纸生产设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私建厂房属实;举报熔炼废旧钢铁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由肇州副县长带队,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肇州县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厂区内存在新建简易厂房1处,约200平方米,处于闲置状态,厂房内无生产加工设备、原材料,无生产迹像和看守人员,未发现信访反映的熔炼废旧钢铁的现象。经调查,简易房是在2017年10月份建设的,因无法联系到建设人,用途不详。肇州县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对简易厂房建设人进行调查,如不能提供相关手续,将依法在一个月后进行拆除。

  下一步,肇州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区域内临时建筑日常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317号:“一是滴道区污水处理厂不对污水进行处理,每天17时30分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滴道河内。二是上游造纸厂和洗煤厂排放生产废水污染河水,河水腥臭,问题已存在近10年。举报人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无人受理。”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滴道区污水处理厂由鸡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BOT特许经营模式运营,地址位于滴道河乡金山村大唐二电厂西侧。2011年7月,由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工建设,设计日处理生活污水2万吨;2013年10月8日,经省环保厅批准投入试运行,2014年10月投入正式运营,主要从事滴道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企业营业证照等相关手续齐全。

  鸡西市滴道区恒源纸制品厂位于矸石热电厂东200米处,是一家以废旧纸壳为生产原料的企业。2006年,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鸡西市环保局审批(鸡环建审〔2006〕8号;2008年,通过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鸡环验〔2008〕2号)。设计年产箱板纸1.5万吨,配套建设微滤机1台、气浮机1台、沉淀池1座、事故池1座等污水处理设施。

  鸡西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2017年12月更名)位于滴道区矸石热电厂西侧。2006年,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鸡西市环保局审批(鸡环建审〔2006〕140号);2007年,通过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鸡环验〔2007〕1号)。该企业采取重介洗煤工艺,设计产能35万吨,配套建设了压滤机4台、浓缩池1座、沉淀池1座及事故池1座等污水处理设施。

  鸡西市润博洗煤有限公司(原名鸡西市弘润洗煤有限公司,2018年4月更名)位于滴道区矸石热电厂北侧。2008年,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鸡西市环保局审批(鸡环建审〔2008〕17号);2010年,通过了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鸡环验〔2010〕4号)。该企业采取跳汰洗煤工艺,设计产能40万吨,配套建设了压滤机2台、浓缩池1座、沉淀池1座及事故池1座等污水处理设施。

  鸡西市华丰筛选厂、滴道区鑫源矸石加工厂、鸡西市德丰洗煤有限公司、鸡西市兆林矸石筛选厂、黑龙江省恒大伟华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均于2016年在滴道区环保局进行备案管理,由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企业在备案时承诺在开工生产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开工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2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环保局、滴道区环保局联合对滴道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查。该污水处理厂现平均每天处理生活污水4500吨,生产运行记录、药品投放记录完整,药品采购票据及电费缴纳票据与检查情况相符。根据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备和技术公司(黑龙江省国信大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比对数据显示,该污水处理厂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未发现有私自停运行为。该污水处理厂每天出水4次,时间分别为4时30分~5时30分、 10时30分~11时30分、16时30分~17时30分、22时30分~ 23时30分,出水达标排放,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经调阅历史数据,未发现超标现象。

  2018年4月23日,在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进行检查发现,滴道区鑫源矸石加工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私自设置排污口,将矸石洗选废水直排入暖泉河后,流入滴道河最终汇入穆棱河。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实施了查封,作出处罚28.9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负责人欧某实施行政拘留10天,并对该企业给予了查封。2018年6月23日,市环保局联合滴道区环保局对恒源纸板厂、2家洗煤厂及4家矸石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排放废水行为。经现场查勘,滴道河该季节未发现河水腥臭味道。

  经查阅2015年以来滴道区信访局和区环保局信访案件登记表,从未发现反映类似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下一步,市环保局和滴道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将洗煤企业作为监管重点,通过突击检查和夜查方式,不断增加监察频次,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2318号:“举报人曾于

  2016年向督察组反映阿城区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卫生防护距离500米范围内的居民未搬迁问题,环保部已将该厂环保手续撤销,并将此问题列入督察整改范围内,目前还有居民未搬迁,举报人要求加快搬迁进度。”

  未办结。

  七、受理编号为2319号:“西兴花园小区北山上有一家石场毁坏林地100多公顷,生产期间存在粉尘、噪音扰民问题,已持续两年。举报人向当地林业局反映未果,要求查处上述问题并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西兴花园小区实为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信访反映的一家石场实际为两家连在一起的采石场,分别为吉祥采石场和金山采石场。

  吉祥采石场有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黑林地许准〔2012〕008号),准予石场使用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东升村集体林地。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未验收;未办理安全生产手续;已办理采矿许可证。

  金山采石场其前身为曙光村姚奎采石场,为多家采石场合并形成,没有占地手续,该石场使用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曙光村集体林地。已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审批手续,未验收。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市林业局认真处理。2018年6月27日,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司法鉴定所、新兴区农牧局、红旗镇一起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过对吉祥采石场经营者赵某进行询问,证实其生产过程中存在超占行为,该采石场批准使用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东升村集体林地0.599公顷,批准采石量为3万立方米/年,实际超占3公顷。

  经过现场勘察,金山采石场没有批准手续,实际占地9.7公顷,批准采石量为4.5万立方米/年。金山采石场前身是曙光村姚奎采石场,为多家采石场合并形成,后经多次转让,现经营者白某某,自2016年经营至今。

  赵某、白某某涉嫌非法侵占林地,市森林公安已受案并展开侦查。市林业局将对2个采石场涉案人继续深入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补植任务,恢复生态。

  市委市政府责成市林业局加大林地监管力度,举一反三,发现此类案件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2320号:“一是富裕县在新闻头条网站发布的受理编号80号信访件的处理结果是“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公安机关对此案侦破后,对涉案人员依法查处,追究责任人”,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二是反映自己承包的草原在2017年10月5日富海盘道部队破坏他人草原开垦种黄豆。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未果,要求退耕还草。”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富海盘道部队只是代耕,不构成破坏草原罪。2017年,在承包人马某某承包的该地块(草原,面积31.65公顷)上开垦20.3公顷种植大豆行为人为韩某某;鉴于韩某某已病故,由草原监理部门责成改草项目责任人武某某(马某某承包的草原是富裕县富路镇农民武某某转包的)进行退耕还草。富裕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正在履行法律程序。

  富裕县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正在调查取证,待初核结束后,将对应追责人员依纪、依法给予责任追究,依规严肃处理。

  九、受理编号2321号:“举报人再次反映红旗村草原被公社党委书记冯某某出卖后变为鱼塘问题。举报人要求尽快办理。”

  此案件已于第四批第205号、第六批第306号、第3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2322号:“2018年初,有人在中山阳林场管区内破坏山林,开采石墨矿石,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未果,要求制止盗挖行为并恢复林木。”

  (一)基本情况

  中山阳林场管区位于林口县奎山镇行政区内,管区林地16321公顷,地下石墨资源丰富。2018年初以来,共发生10起偷采盗采石墨资源案件,其中8起是先毁植被后盗采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对该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经核实,2018年以来,中山阳林场管区内共发生10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偷采盗采石墨资源案件,共毁坏林地4321平方米。其中,县林业局在巡查中发现7起,接到群众举报案件1起。县林业局及时对何某某、秦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文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8名涉案人员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涉案人员于2018年11月末恢复原样,2019年春季完成植被恢复,现已全部结案。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3起,奎山镇派出所移交同类案件1件(其中王富坤案与林业局属同一案件)。县国土资源局均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零二队对测量结果和林口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对涉案人栾某某、王某某、程某某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已全部结案。

  针对以上调查,林口县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建立林业、国土、环保联动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毁林盗采矿石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动态巡查,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毁林盗采矿石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打击。三是加强中三阳石墨矿区重点路口天眼工程建设,实现电子监控,确保不留死角。四是加大对涉案人依法处理打击力度,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五是举一反三,全面核查中三阳石墨矿区毁林盗采案件,在2018年底前对已发现盗采矿点开展覆土恢复,在2019年春季全面恢复毁坏的地面植被。

  (三)问责情况

  林口县林业局根据《林业局生态管护责任制》和《管护合同》相关规定,对监管不到位和未履行职责的潘某某、姜某某2名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停薪处分;对中山阳林场场长顾某某、主管场长朱某某诫勉谈话。

  十一、受理编号2323号:“红旗乡长征村金泉油脂厂锅炉冒黑烟,生产废水直排院内或街道上。举报人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金泉油脂厂实为哈尔滨市金泉环保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2010年7月,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废油脂处理;2013年12月,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表〔2013〕190号),2014年9月,通过市环保局组织的竣工验收(哈环审验〔2014〕42号)。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日常监管曾接到群众举报该企业异味扰民环境问题。2016年,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曾对该企业异味进行了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要求该单位加强环境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区城管局、红旗乡政府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确认,哈尔滨市金泉环保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油外卖,有正规供销合同。生产车间有集气装置并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该企业单位现有一台0.5吨燃煤供暖锅炉,现已停炉。生产污水排入防渗储池,并与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定期清运至平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约谈该单位负责人,要求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待恢复生产时,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对其进行环境监测,如超标排放则对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已要求该企业淘汰现有的0.5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锅炉。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324号:“原新镇村村干部张某某侵占并破坏原兴隆镇王八坑上沿700亩草原,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3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2325号:“韩家洼子跑马场院内有2-3家塑料厂和3家木器加工厂已被查封,但仍有部分工厂继续违法生产,生产期间排放粉尘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韩家洼子跑马场院内有3家塑料厂,3家木器加工厂。对于3家塑料厂,2018年6月15日,在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整改督促下,已经搬离,现不存在。对于3家木器加工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5日,已经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查封。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采取双随机形式对此地进行日常监管,因木器加工厂生产工艺属于木材分解,生产不连续,塑料厂是个人在跑马场院内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流动性较大,日常监管未发现此地有污染行为,之前未接到此类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对韩家洼子跑马场院内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3家木器加工厂已被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现场未发现存在塑料厂,也未发现有工厂生产迹象。据调查了解,2018年6月15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场院内原存在的无照经营的3家塑料厂和3家木器厂进行了清理查封。其中3家塑料厂已搬离此处,3家木器厂查封后停产。3家木器厂均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无污染防治设施。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对3家木器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执法程序正在履行中。关于木器厂生产中存在的粉尘污染情况,因现在3家木器厂已被查封停产,所以无法开展监测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2326号:“延寿镇城东村富强二队有一黑砖窑,破坏150亩耕地取土烧砖,举报人在当地国土局核实该150亩耕地未审批给砖窑经营者。问题已存在12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并恢复耕地。”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2327号:“举报人于

  2008年在万宝村承包的林地被同村周某某侵占并破坏,破坏面积7亩。举报人多次向村里、镇里反映未果,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周某某为万宝镇万宝村民。反映的地点位于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内的万宝大道南侧沿路条状地块,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土地,不是林地。

  2017年4月,曾有人到万宝镇农业服务中心反映该问题;2018年3月,举报人再次到万宝镇万宝村委员会反映该问题。但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清晰,镇、村两级磋商未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2008年在万宝村承包的林地被同村周某某侵占并破坏,破坏面积7亩的情况不属实;举报多次向村里、镇里反映未果,要求恢复林地的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松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松北区万宝镇、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国土局松北分局、万宝村相关人员立即调查。经现场GPS定位,调阅了相关资料,举报人刘某香于2008年与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签订了《承包林地协议书》,但《承包林地协议书》中界点不清没有相应亩数。现场勘察时,举报人到现场指认了地点。松北区农林水务局派专人对指认的地点进行了GPS定位,同时将定位点发至省林业厅林业勘察设计院。6月24日,松北区农林畜牧局依据测定结果,确认该地块不是林地,不属林地管理范围。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二调图、现状图均显示该地块地类不是林地。

  经现场勘察,举报人指定的合围地块的面积有3亩左右,近几年一直无树木,举报人从未在此地块栽过树。举报人对现场GPS点合围的地块以及合围的地块确定不是林地当场表示无疑义。

  在实际的勘测中,举报人现场提出新的诉求:在指认地点临近西侧的林带北侧有少量残土堆放,大约有三百延长米,要求清除。松北区政府立即责成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在3天之内予以全部清除。现该项工作已经完成。

  下一步松北区委、区政府责成万宝镇对当事人的《承包林地协议》依法依规重新签订。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2328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嘉美小区二期锅炉房烟囱冒黑烟,煤堆无苫盖产生扬尘污染问题,市环保局6月19日到现场调查处理,告知小区居民物业已用苫布将煤堆苫盖,市政府也承诺居民将小区供热管线接入大唐电厂供热大网,但至今未果。举报人要求拆除锅炉,并入大唐电厂供热大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本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上报。

  十七、受理编号2329:“举报人再次举报富饶乡草原和耕地被破坏问题,并咨询是否立案。”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2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22日,县公安局已将开垦当事人赵某某刑事拘留;拟对富饶乡党委书记刘某,富饶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张某某、教育局副局长(原富饶乡副书记、乡长)崔某某、国土局党组书记刘某,国土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陈某某、乌双局副局长初某某等6人诫勉谈话;拟对富饶乡土地助理刘某某、富饶乡兴志村党总支副书记姚某某、富饶乡兴志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某某等3人立案审查。

  十八、受理编号2330号:“五常市安监局工作人员戴某某破坏民意乡双全村人工林100余亩,问题已存在5年。举报人要求查明情况并退耕还林。”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民意乡禇家村(原双泉村)红星屯西北,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施业区4林班,属国有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6月23日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信访反映地块位于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施业区4林班1小班。经现场实地勘查,有95.4亩国有林地现被五常市五常镇新曙光街三委三组居民戴某某种植人参。经询问戴某某,其称该地系从张某等人手中转包所来;经核实,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未就该地块与张某等人签订承包合同。戴某某在未取得该林地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在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施业区4林班1小班内破坏林地,种植人参95.4亩。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较大,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6月25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杨家岗林场4林班林地被占用一案立案调查(五森公(刑)立字〔2018〕009号),同日对犯罪嫌疑人戴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五森公(刑)取保字〔2018〕013号)。现该案森林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五常市林业局责成杨家岗林场将戴某某非法占用的95.4亩林地依法收回,并于2019年春季全部造林。

  2018年4月25日,五常市林业局党委对管理、监督不力,工作失职,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原任场长刘某某、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原任副场长赵某某诫勉谈话(五林字〔2018〕19号、五林字〔2018〕37号);对没有履行好巡视检查管护职责,对林地遭到破坏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林政队长姜某某诫勉谈话(五林字〔2018〕18号)。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2331号:“大兴镇大兴驾校南400米,有一家砖厂破坏林地建厂(砍伐面积30亩左右),生产使用炉灰污染空气,问题已存在五年。该厂听闻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已提前停工。”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大兴镇大兴驾校南,砖厂实为泰来县长辉免烧砖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015年5月投入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泰来县林业局、环保局、大兴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地块进行了现场踏查。

  (下转第十版)

  (上接第九版)

  经查,王某某违法侵占林地面积共964平方米,其中堆砂、砖厂设备和临时房舍占用林地268.4平方米,开垦林地种菜园等占用林地695.6平方米。 2018年6月25日,泰来县林业局予以立案调查,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对王某某罚款4770元,责令恢复林地。2017年4月,泰来县环保局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泰环罚〔2017〕01号),该企业未按处罚决定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8年7月8日,泰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2332号:“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进行危废处置,处置的危险废物量远大于申报,涉嫌非法转移危废。生产过程中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已存在一年。”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50号(租用闲置厂房),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经营范围HW50-废催化剂(772-007-50)收集、贮存、利用。

  2016年4月30日,该企业建设项目获得了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6〕35号);5月开工建设,6月建成;6月27日,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哈环审验〔2016〕90号);9月22日,取得了黑龙江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黑环函〔2016〕315号)。2017年7月,正式投产(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调试设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1101612),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30日),经营范围:对HW50-废催化剂(772-007-50)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批准处置量为10000m3/年。

  2017年12月,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曾接到过反映该企业不按环评工艺处置危废,将收集的危废直接作为商品倒卖销售,非法获取巨额利润的信访投诉。经调查,该单位收集的危废均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置(提供检测报告),不存在未处置非法倒卖的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主要是在产废单位将无破损的失活催化剂运输进厂后,对失活催化剂检测和分析(外委给神华集团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检测)、预处理、水冲洗、超声清洗、活性激活、脱水烘干处理、性能检测和模块组装。项目建设了1条脱硝催化剂再生生产线(设计能力为5000吨/年),2台空压机(1台备用)、3台超声清洗机(1台备用)、2台烘干箱。厂房整体地面采用高密度聚乙烯材料做防渗层处理(厚度2mm);各清洗池、活性激活池、沥水池均采用不锈钢材质;输水、排水管道均采取防渗措施。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至中水储罐循环使用(不外排)。稀硫酸储罐、废料罐、废液罐、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区均设置围堰、导流槽,收集“跑、冒、滴、漏”和飞溅的液体。收集后的液体都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委托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活性激活工艺中使用的再生液存储至密闭活性液储罐(循环使用)不外排。所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均不外排。

  该企业每年对厂区内跟踪监测点地下水、上游的曹家村背景监测点地下水、下游的靠河村污染扩散监测点地下水监测2次。自投产以来,所有监测点位地下水检测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信义污水处理厂处理。

  2017年4月,该企业在调试水处理设施时,出现过一次处理后的废水排放至市政管网的情况。该企业发现此问题后,立即增设了对废水的循环利用,延长了水处理工段,增设了预处理,2017年6月,完成了设备调试。

  2016年3月24日,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金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代理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共计转移5批次废钒钛系催化剂941.97吨,未转移过其他危险废物。该企业所接收的5批危险废物中,有3批为跨省转移、1批为省内转移、1批为市内转移。5家产废单位申报的危废数量与黑龙江丰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处置的数量相符。

  该企业与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8年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HW34废酸、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50废催化剂、 HW49其他废物),将生产工艺中新产生的0.75吨危险废物(HW49其他废物)交由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

  厂区内的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危废暂存间均为封闭、双锁管理,地面已做防渗层处理;门口与储存罐均已张贴警示标识、危废标识。原料存放区、危废暂存间均设置一个单独储罐。2016年5月23日,该企业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6年6月在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备案。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2333号:“中财雅典城小区欧菲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举报人表示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问题,目前医院还在建设中。”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8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二、受理编号2334号:“以下塑料加工企业违法排污,包括:一是道外区化东街11号塑料加工厂和双城区南环城西路与西环城南路90度夹角处沟西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二是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京哈高速旁瓦盆窑村内)有三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102国道平安村大门直行翻身社奶牛养殖场内有两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直行一百米有一塑料加工厂、道里区前榆村内侯姓人员经营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松北区大耿家转盘道沿万宝大道第三个红绿灯右转智谷二街直行四百米右侧黑大门内有塑料颗粒加工厂、绥化市肇东市五站镇十字街往南行1-1.5公里左右有一家奶牛养殖小区有塑料加工厂,以上企业均存在违法排污情况。举报人要求清查企业,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外区化东街11号塑料加工厂和双城区南环城西路与西环城南路90度夹角处沟西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道外区化东路11号塑料加工厂实为香坊区化东街11号的塑料加工厂,2017年10月成立,无任何证照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为塑料颗粒加工,总投资5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信访反映的双城区南环城西路与西环城南路90度夹角处沟西塑料加工厂实为双城区亚朋废品收购部废塑料加工厂,2008年6月建厂,2014年10月建成并生产。2007年6月,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原双城市环保局审批(2007-010号),2014年12月,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主要经营范围为塑料再生颗粒生产加工、塑料管线加工,总投资1.2万元。该企业季节性生产,每年4月~9月为生产期,每月生产10天左右。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该企业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护城河。2009年5月,双城污水处理厂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该加工厂与双城市供排水集团公司签订《给排水安装工程合同书》和《排污合同》,由双城市供排水集团公司负责施工基础管道及铺设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将该加工厂生产的废水直接通过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2017年1月,由于塑料颗粒价格下跌,加工厂至今未生产。生产车间安装了烟气净化装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香坊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幸福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现有挤塑机1台、粉碎机1台、切粒机1台。生产工艺为废塑料布通过清洗、粉碎、加热挤塑、冷却制成颗粒装袋。无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时大部分废水循环利用,少许废水直排市政管网进入信义污水处理厂。针对该企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问题,香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6月24日,该企业已停止生产,生产原料正在清除,6月25日生产设备已拆除完毕、原料彻底清除。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已经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在进一步调查取证时,该塑料厂已人去楼空。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幸福镇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单位死灰复燃。

  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双城区亚朋废品收购部废塑料加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已停产。厂区内建设有长约8米,宽约1.5米,深约1米的铁槽,槽内注满水约为8—10吨。经询问现场人员,该水槽用于清洗废旧塑料,4~5天排放一次,污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未发现有其他排污口。下一步,双城环保分局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京哈高速旁瓦盆窑村内)有三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102国道平安村大门直行翻身社奶牛养殖场内有两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直行一百米有一塑料加工厂、道里区前榆村内侯姓人员经营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松北区大耿家转盘道沿万宝大道第三个红绿灯右转智谷二街直行四百米右侧黑大门内有塑料颗粒加工厂、绥化市肇东市五站镇十字街往南行1-1.5公里左右有一家奶牛养殖小区有塑料加工厂,以上企业均存在违法排污情况。举报人要求清查企业,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京哈高速旁瓦盆窑村内)有3家无照经营、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塑料加工厂,其中,张德胜塑料加工厂成立于2016年6月,总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柴宇鹏塑料加工厂成立于2016年10月,总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600平方米;程军塑料加工厂成立于2016年7月,总投资8万元,占地面积200平方米。经营范围均为塑料颗粒加工。三家塑料加工厂均存在生产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情况。

  信访反映的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102国道平安村大门直行翻身社奶牛养殖场实为南岗区跃进乡翻身村原奶牛养殖场。院内有2家塑料加工厂,分别为张志法塑料颗粒加工厂、葛平德塑料颗粒加工厂,自2017年8月开始在此地从事加工行为,无任何审批手续。经营范围均为塑料颗粒加工,无废水废气处理设施。

  信访反映的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直行一百米有一塑料加工厂位于香坊区朝阳镇后二道沟村新疆东路与宁波路交口宁波路处香坊区富民村内的马国福塑料加工厂,成立于2017年5月,总投资5万元,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无任何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为塑料颗粒加工,生产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信访反映的道里区前榆村内侯姓人员经营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位于道里区榆树镇后榆村前榆屯东侧民康路北的一处民宅内,厂名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德华塑料厂,法定代表人侯某某,2016年11月1日注册,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厂房面积360平方米,总投资14.5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颗粒加工。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车间锁门无法进入现场。2018年5月初,道里区榆树镇工作人员在排查走访期间发现该加工点,榆树镇工作人员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为由,责令其停业。

  信访反映的松北区大耿家转盘道沿万宝大道第三个红绿灯右转智谷二街直行四百米右侧黑大门内塑料颗粒加工厂为无名塑料加工厂,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巨宝村,2017年5月开始在此地生产,无任何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为塑料颗粒加工,经营者为杨某某,生产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信访反映的肇东市五站镇十字街往南行1-1.5公里左右有一家奶牛养殖小区内塑料加工厂名为张天彪塑料厂,位于五站镇奶牛小区。2017年7月19日,肇东市政府已责成环保、公安、工商、质监、电业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该厂予以关停,并由电业部门将生产用电切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朝阳镇政府对香坊区先锋村瓦盆窑村内3家塑料加工厂、香坊区富民村内塑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4家塑料加工厂现有设备为挤塑机、粉碎机、切粒机。4家塑料加工厂均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生产时大部分废水循环利用,少许废水直排市政管网进入何家沟。现场检查时4家塑料厂均已停产。针对上述4家塑料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问题,香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018年6月24日,4家塑料加工厂已全部停止生产,设备拆除;2018年6月25日,生产原料彻底清运完毕。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已经立案,待履行处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在进一步调查取证时,该塑料厂己人去楼空。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朝阳镇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单位死灰复燃。

  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跃进办事处、南岗区城管局、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南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经现场确认,张志法塑料颗粒加工厂、葛平德塑料颗粒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属于散乱污加工点,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南岗环保分局针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据《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予以立案处罚,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对其予以罚款。目前,张志法塑料颗粒加工厂、葛平德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设备已拆除,原料已清运完毕。

  2018年6月23日,道里区榆树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德华塑料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院内存放有回收的废旧塑料制品,厂房内有被苫盖的生产设备,无工作人员及负责人。2018年6月25日12时,榆树镇工作人员协同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道里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异味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引起群众投诉。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针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据《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予以立案处罚,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对其予以罚款。6月29日,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厂仍处于停业状态,并拆除生产设施。下一步,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万宝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万宝管理所、松北公安局万宝派出所、巨宝村委会、环保分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用地为农用地,不具备开办工厂的条件。该企业厂区内东侧库房内有蓄水池,蓄水池长约15米,宽约13米,深1.5米,没有做防渗处理,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入东侧库房的蓄水池中。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松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目前正在履行移送程序。同时,哈尔滨市环保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对其予以罚款,目前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案件报批中。6月25日,万宝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市场监管局万宝管理所、松北公安局万宝派出所、巨宝村委会联合执法,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该无证照企业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下一步,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2018年6月23日,肇东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三名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厂房面积约500平方米,厂房内有1台破碎机、1台造粒机、1台接粒机。厂区存放大量生产原料,企业库存塑料颗粒产品约3吨。针对该企业被查封后,涉嫌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肇东市环保局已将此案移送肇东市公安局,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目前肇东市公安局正在传讯企业负责人,因企业负责人失联,正通过多种渠道寻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2335号:“一是塔哈乡小哈百村有10000亩草原被开垦为耕地,当地政府回应该处草原为盐碱地,举报人认为此处实为草原且当地村民仍在享受草原补贴,要求进一步查明破坏草原开垦耕地问题并退耕还草。二是小哈百村西南有一片草原于10年前被二次开发开垦为农田,2017年合同到期后,有1000余亩已经耕种的稻田被出租他人用于饲养螃蟹。举报人要求查明原因。”

  未办结。

  二十四、受理编号2336号:“一是青山乡勃信村东侧1里地左右,桃山湖下游围垦河畔有不明人员抽砂子(6台抽砂机),破坏生态环境,此情况已存在15年左右,上述人员在河道泄洪区私建房屋,现已停止生产,但还有货车拉砂子,每天七点经过勃信村。二是勃信村北边有一家煤场,无照经营,装卸煤时产生煤灰,污染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青山乡勃信村东侧1里地左右,桃山湖下游围垦河畔有不明人员抽砂子(6台抽砂机),破坏生态环境,此情况已存在15年左右,上述人员在河道泄洪区私建房屋,现已停止生产,但还有货车拉砂子,每天七点经过勃信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七台河市勃利县青山乡勃信村,勃信村东侧倭肯河畔采砂场为该村村民于春发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七台河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勃利县认真处理。勃利县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查处非法采砂工作组,专职负责该案件查处工作。2018年6月21日,勃利县组织县水务局、青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经查,2011年~2014年,倭肯河河道管理站向于某某发放了河道采砂准采证,许可在倭肯河青山乡勃信村段河道内合法经营采砂。2016年,倭肯河河道管理站以存储砂堆过大、阻碍行洪为由,未对于某某发放采砂准采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罚款2万元,责令清除阻碍行洪的砂堆。2017年,经于某某整改合格后,倭肯河河道管理站又给于某某发放了采砂证,经营期限自2017年7月至10月。2018年,由于倭肯河河道采砂规划(2018年至2022年)尚未批复实施,倭肯河河道管理站未对于某某发放采砂许可手续,只允许其在砂场洗砂、限期清运。2018年1月,县水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于某某存储砂堆过大,阻碍行洪,立即对其下发了清障通知书,要求限期清除。2018年4月,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在工作检查中发现,于某某在河道洗砂过程中存在偷采行为。县水政监察大队先后对于某某下达了《清障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停止违法行为公告,责令6月13日前拆除采砂设备和阻碍行洪房屋,限期清除砂堆。

  经工作组和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调查确认后,对于某某偷采行为予以立案,并将此案与2018年1月“砂堆过大阻碍河道行洪”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截至6月25日,于某某已自行拆除洗砂设备、采砂船、看护房等设施设备,并进行了断水断电,砂堆正在清除过程中。此外,勃利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某某罚款2万元。

  市委市政府责成勃利县对全县范围内河道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法采砂、滥采乱挖、阻碍行洪行为,做好生态环保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勃信村北边有一家煤场,无照经营,装卸煤时产生煤灰,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七台河市勃利县青山乡勃信村北侧,村庄外面,煤场为该村村民董某某和杨某某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勃利县认真处理。2018年6月21日,勃利县组织青山乡政府、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乡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经查,该地共有2个煤场,分别是勃信村村民董某某和杨某某二人开设的,这两处煤场相邻连成一体,位于勃信村北侧,村庄外面。其中杨某某的煤场邻近居民区,横截面长度约30多米,距农户房屋约60米左右。通过测量,该煤场原煤堆积最高处约2米,虽然加盖了基本防尘设施,并有喷洒设施,但是在装卸煤时存在扬尘现象。

  2018年6月25日,勃利县对煤场经营者董某某和杨某某二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装卸煤时进行洒水、注水消尘,防治污染,在煤场周围增加防尘设施遮挡,高度须超过煤堆最高处,并依法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督促煤场经营者董某某和杨某某二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经营,于2018年7月10日前整改到位。

  七台河市委市政府责成勃利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2337号:“一是新兴乡新建村正南1公里处有300余亩草原,村民吴某某2012年以防火道为名,在草原上开垦并陆续扩大面积,2014年此处草原被县里划定为湿地,但关某某至今仍在耕种。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湿。二是县湿地局2018年5月告知村民湿地内禁止放牧,并要求村民拆除操场围栏,但新建村村长张某某以西双河村村民张某名义继续放牧且至今未拆除围栏。”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新兴乡新建村正南1公里处有300余亩草原,村民吴某某2012年以防火道为名,在草原上开垦并陆续扩大面积,2014年此处草原被县里划定为湿地,但吴某某至今仍在耕种。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湿。”)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吴某某为逊克县新兴乡新建村村民。新建村位于新兴乡北部,距离县城77公里,村域内耕地面积5955亩,人均15.5亩;全村共165户,382人。都尔滨河省级自然保护区沼泽化草甸、草本沼泽共计3622.87公顷,在设立都尔滨河省级自然保护区时已经将新建村扣除在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逊克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03年、2007年、2009年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杜绝林火进村发生烧毁村屯的重特大事故,根据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需在村屯附近开设防火隔离带,隔离带可种植粮豆及矮科作物。 2003年至2009年,吴某某按县森防指、乡政府要求,在新兴乡新建村南陆续开设了22.4公顷防火隔离带,坐标点为:495453、5452913。 2011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黑龙江都尔滨河省级自然保护区(黑政函〔2011〕157号),位于三间房林场营林区内,面积22375公顷,吴某某开设的22.4公顷防火隔离带被划入其中。2010年至今,吴占宝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情况下,私自在黑龙江都尔滨河自然保护区内,原其开设的22.4公顷防火隔离带周边开垦草地2块,合计面积7.64公顷。其中,地块(I)面积3.54公顷,坐标点为:495953、5452642;地块(II)面积4.1公顷,坐标点为:496240、5452331。2017年11月27日,逊克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县林业局联合开展了违法开垦湿地清理专项行动,发现新兴乡新建村村民吴某某有违法开垦湿地行为,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还林还湿通知书,限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植被恢复。

  2018年5月,逊克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逊克县林业局已对吴某某违法开垦7.64公顷地块进行了植被恢复。6月23日,逊克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对案件进行了再次确认,目前按照权属将案件移交逊克县森林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对案件进行了再次确认,吴某某在防火隔离带周边开垦的7.64公顷为违法开垦地块。目前,因违法开垦地块面积构成刑事案件,按照权属案件已移交逊克县森林公安局,正进行立案调

  查。

  逊克县纪委监察委已启动问责程序,正在积极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县湿地局

  2018年5月告知村民湿地内禁止放牧,并要求村民拆除操场围栏,但新建村村长张某某以西双河村村民张某名义继续放牧且至今未拆除围栏。”)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张某某为逊克县新兴乡新建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1月7日当选);张某为逊克县车陆乡西双河村村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1日,逊克县畜牧兽医局进行了现地核实。经核实,2005年5月1日,逊克县草原管理站向张某某颁发了草原使用证,承包面积为7500亩,承包范围西小平河两岸,承包年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2016年3月16日,西双河村村民张景财将草原转包给新建村村民李宪星,承包期为2016年3月16日至2020年12月1日。2017年9月,逊克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绿盾2017”保护区专项行动检查已发现在都尔滨河保护区内西小平河两岸有私自架设围栏放牧现象,随即联合县林业局开展调查。经过调查,确定为新建村村民李某某架设围栏2处,面积300公顷,坐标点分别为:499089、5450822;498633、5451922。其中,新建村村主任张某某出资2万元让新建村村民李某某架设围栏一处,李某某免费给张某某看管10头牛。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2017年11月24日,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县林业局分别对新建村村主任张某某和新建村村民李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前拆除围栏,后多次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2018年5月22日,逊克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县林业局联合向当事人张某某和李某某下达拆除通知书,限5月24日拆除围栏,但新建村村民李某某以持有的草原使用证未到期为由,拒不拆除围栏。

  2018年6月12日,逊克县政府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新建村主任张某某和新建村村民李某某拒不拆除围栏事宜,并将该项事宜交由原管理部门县畜牧兽医局限期依法拆除围栏。2018年6月21日,县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对草原使用证持有人张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在2018年6月24日前自行拆除私架围栏,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经6月26日现场核实,部分围栏尚未拆除。目前,逊克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局、畜牧局、新兴乡政府等有关人员正在现场依法强制拆除,已于6月29日全部拆除完毕。

  逊克县纪委监察委启动问责程序,正在积极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2338号:“牡丹江垃圾处理场的垃圾露天堆存,散发异味,污染周边河水,已存在20年。举报人向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反映未果,要求予以整治。”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郭家沟生活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垃圾场)位于爱民区八达村西郭家沟,是牡丹江市唯一一家处理全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占地88万m2,库容1500万m2

  ,现有职工27人,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牡丹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牡丹江市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任务。

  该垃圾场填埋库区分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两部分(二期工程填埋区是在一期工程未填埋区域建设)。一期工程于1995年开工建设,1998年投入使用,2003年通过环保验收,2017年初停止使用,简易封场。2009年,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2009年3月,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2010年,开工建设;2016年11月,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二期工程渗滤液处理站采用生物+膜工艺处理渗滤液,渗滤液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300吨/日,生化处理后的渗滤液经纳滤、反渗透膜过滤达标后经明渠排入八达河,经银龙溪进入北安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3日9:30,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对该垃圾场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查,该处理场垃圾车进入库区后,垃圾卸至作业面,之后由推土机摊平压实后用土覆盖,垃圾填埋库区外围设置防飞散铁网,非作业区边坡采用蓝桔布覆盖防水、防异味、防飞散,渗滤液调节池进行全封闭。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运行记录、化验记录齐全,废水经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后排放。2018年6月12日,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渗滤液处理站排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为达标排放。结合近年来环境监察与监测情况,垃圾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稳定达标排放,场界外无异味。

  此前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从未接到反映牡丹江垃圾处理场的垃圾露天堆存,散发异味,污染周边河水问题。

  (三)问责情况无。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二十七、受理编号2339号:“薄荷台乡政府2004年将薄荷台乡前台村、葫芦系村、永久村集体所有的6000亩草原承包给薄荷台乡前台村支书耿某某等人,合同签订的面积只有2000亩。承包后耿某某等人围堤筑坝疯狂开垦,致使6000亩草原遭到毁灭性破坏。县、乡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上述人员破坏草原的行为不制止不追究,并于2014年1月在原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同一地块草原重复出卖给前台村村民杨某某。把国有资源变成个人敛财工具。2014年以来村民多次反映未果,2017年7月薄荷台乡政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草原承包合同进行变更,与原承包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举报人要求彻查地方腐败行为,并通报处理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78号、第十九批第203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八、受理编号2340号:“杜家镇东侧的斗沟子采石场非法采矿(具体地址未提供),当地国土部门充当其保护伞,目前企业夜间仍在偷采。”

  (一)基本情况

  位于五常市杜家镇东侧斗沟子的采石场共有3家,即: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五常市振兴采石有限公司、五常市清源采石有限公司。

  五常市振兴采石有限公司,2013年3月18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某;2017年6月9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年生产9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25年6月9日。

  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2013年3月19日成立;于2013年12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营期限为长期;2017年7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年生产6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

  五常市清源采石有限公司,2017年3月27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吕某某;2017年7月22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年生产5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25年7月22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案件核实处理工作。会后,五常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杜家镇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随即带队深入杜家镇陡沟子采石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2017年5月5日,五常市振兴采石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五常环保局审批(五环发〔2017〕16号),2017年7月18日,通过验收(五环审验〔2017〕34号)。根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作出的核查测量结果,该企业开采的资源量均在《采矿许可证》内,没有越界采矿行为。现场检查时,该采矿场处于停产状态。

  2017年4月10日,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五常市环保局审批(五环发〔2017〕11号),2017年9月28日,通过验收(五环审验〔2017〕66号)。根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作出的核查测量结果,该采矿场存在越界采矿行为,越界采矿0.24万立方米。经黑龙江恒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评估确认,该采矿场越界采矿市场价值为9072元。就其越界采矿的违法事实,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3月27日依法给予了处罚(五国土行罚字〔2018〕第032号),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907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907.2元,合计处罚9979.20元。该企业已按要求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并于2018年5月10日足额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结案。

  2017年4月10日,五常市清源采石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五常市环保局审批(五环发〔2017〕11号),2017年9月28日,通过验收(五环审验〔2017〕66号)。根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作出的核查测量结果,该采矿场存在越界采矿行为,越界采矿3.10万立方米。经黑龙江恒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评估确认,该企业越界采矿的市场价值为117180元,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5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因该企业拒不承认核查测量结果,拒不配合调查,且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的规定,于2018年5月30日将此案移送五常市公安局处理。五常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侦查违法事实,核实确认违法开采数量。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对上述涉事企业的违法开采行为,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全部依法履行查处程序,对越界采矿的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触犯《刑法》的五常市清源采石有限公司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充当其保护伞。

  通过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五常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24日夜间突击检查,没有发现上述涉事企业夜间偷采问题,但发现五常市龙元采石有限公司在夜间运输石料,石料来源是该企业矿区存储的石料。

  针对涉事企业的上述环境问题,五常市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环保、林业、国土、安监、公安、市场、交通、电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细化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了联合执法的打击力度,各部门联查联防,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并加强夜间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和有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涉事企业现场进行了依法勘测,按照涉事企业《采矿许可证》标定的范围,埋设了界桩,明确了界线,目前上述涉事企业已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2341号:“嘉美小区小供热锅炉,供热期间排放黑烟及粉尘,污染空气。6月19日,当地环保局到现场调查处理并答复小区居民:煤堆先苫盖上,10月份再取缔锅炉。举报人要求拆除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2342号:“嘉美小区小供热锅炉,供热期间排放黑烟及粉尘,污染空气。6月19日,当地环保局到现场调查处理并答复小区居民:煤堆先苫盖上,10月份再取缔锅炉。举报人要求拆除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一、受理编号2343号:“一是柴河镇柴河林业局恒荣供热公司,生产期间排放黑烟污染空气。二是四委大队平房200余户居民在室内烧煤供暖,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举报人要求并入热网,并解决供热单位冒黑烟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柴河镇柴河林业局恒荣供热公司,生产期间排放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嵘恒供热公司南、北两个热源厂,始建于2009年,2012年投入运营,负责柴河林业局局址的集中供热。南、北两热源厂锅炉负荷共160(40×4)吨,建设面积约4000平方米,集中供热面积125万平方米,是森工总局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供热建设项目。嵘恒供热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海林市环保局审批(海环批〔2012〕27号),现有供热设施已满负荷运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上午,由牡丹江市副市长、海林市副市长和柴河林业局副局长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验察。经查,企业目前未生产。煤场原煤已苫盖,煤灰已销售给砖厂。

  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嵘恒供热公司表示认真整治,制定以下措施:一是对现有供热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改造。对煤场、灰场苫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二是聘请相应的环保专家和约请海林环保局的相关领导专家对该问题加以现场评定,找出排放黑烟问题的根源。如有不够完善的设备和需要整改的问题,将全力以赴,限期整改。三是就冒黑烟的鉴定问题待到采暖期锅炉启动之后,再请环保部门给予正试的认定和测试。在专家和环保部门的帮助监督下,供热锅炉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四委大队平房200余户居民在室内烧煤供暖,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举报人要求并入热网,并解决供热单位冒黑烟问题。”)

  (一)基本情况

  四委大队平房200余户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柴河镇政府,平房房屋产权属于私有产权。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供热公司是林业局隶属企业单位,现委托海林市嵘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每年向林业局交管理费,实行自负盈亏,供热公司设南北两个热源厂,是2009~2012年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供热建设项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上午,由牡丹江市副市长、海林市副市长和柴河林业局副局长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供热公司南北热源厂供热设施及供热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全局平房户数总计4305户,其中含四委大地住户131户,现有平房规划比较分散、墙体、屋面保温效果不好。柴河供热公司南北热源厂集中供热面积125万平方米,现有供热设施已满负荷运行。因此,现阶段无法满足平房区居民集中供热的诉求。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2344号:“奋斗乡村春岭村十二户屯东南600米处的草原(具体面积不详)被村支书马某某破坏后开垦,并私建房屋,此情况已存在2年。举报人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未果。”

  未办结。

  三十三、受理编号2345号:“呼兰河口湿地负责人董某某在呼兰区腰堡乡东岗村外南侧200多米处采砂,破坏生态,影响泄洪,此问题已持续一个月。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呼兰区呼兰河腰堡街道东岗村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边界栅栏内侧的1号门至3号门之间,属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范围内,呼兰河口湿地公园与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不重叠。呼兰河口湿地公园的企业管理单位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为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所属黑龙江呼兰河口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负责对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的湿地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所属呼兰区河道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负责对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河道范围违法采砂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前曾接到过此类问题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呼兰区立即责成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和影像取证。根据现场情况,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现未从事采砂活动,现场有平铺超出水面以上约20厘米江砂,呈条状分布。

  经调查,举报反映呼兰河口湿地负责人董某某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年4月25日,黑龙江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存在违规采砂充填行为,将所采江砂充填平铺超出水面以上约20厘米,呈条状分布。呼兰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别于4月25日和4月29日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规范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建设的通知》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2018年5月初,呼兰区河道管理站水行政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信访反映的区域内存在违法采砂充填行为。经现场调查,采砂行为人为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采砂用途为湿地公园内植被恢复基础充填用砂,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即建立了日巡查制度;5月15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向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跟踪巡查,5月1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于当日停止采砂。

  2018年5月16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该区域未经审批私自采砂填河破坏环境,要求予以制止。2018年5月17日,经呼兰区河道管理站现场踏查,该区域内包括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内,未发现正在实施的采砂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向信访人作出了书面答复。

  2018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案件后,呼兰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董某某进行了现场询问。据董某某陈述情况,黑龙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呼兰河口湿地公园内的采砂充填行为从2018年5月5日开始,5月10日接到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当日停止。采砂充填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湿地植被。呼兰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告知董某某,未经审批在河道内从事采砂等相关活动属违法行为,应立即拆除采砂设备,限期15日内自行恢复原状。

  目前,呼兰区已成立专项领导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呼兰河口湿地公园范围内该处违法采砂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若15日内,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能自行恢复原状,呼兰区将采取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恢复原状,费用由黑龙江明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2346号:“双丰镇和平村北侧有人在呼兰河中心抽砂,破坏生态环境且存在安全隐患,此问题已存在2个月。”

  (一)基本情况

  铁力市双丰镇和平村采砂点位于位于双丰镇呼兰河左岸,河道主流位于右岸,坐标点号为s1435,X坐标5209196.651、Y坐标400478.782,终点点号为s1436,X坐标5209289.589,Y坐标400246.453。该段于2018年被列为采砂保留区,该采砂行为属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进行采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铁力市立即明确由市长为包案领导,同水务、环保、监察、公安、国土、双丰镇、法制办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并立即进行实地调查。

  经现场调查,比对2014年~2017年卫星图片,并邀请省水土保持科学院陈生永主任对现场进行初查,没有发现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但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划定采砂作业隔离区,存在安全隐患。经对2014年~2017年卫星图片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此处自2014年开始每年度都有砂石堆积。现场确认2018年抽沙船作业是在河流中心和淤积的没有植被的沙滩进行抽砂作业,不涉及植被破坏问题。经调查,采砂方于5月24日进场作业,现采砂作业1个月。

  依据2009年铁力市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要求,2010年,该采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对外发包,经过竞标及相应法定程序,刘某某中标,获得了该区域砂石开采资格。2010年1月以来,此采区一直由刘某某负责开采。2010年~2017年均有合法采砂许可手续。2018年,刘某某虽取得了合法采砂手续,但2018年《河道采砂规划》中,已将此区域划定为保留区,此次开采作业行为属于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进行采砂。针对此问题,市水务局已于6月23日将砂场关闭,责令拆除设备。

  目前,市委已将具体责任人停职,接受调查;市纪委监委已经介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2347号:“多年来,东京城林业局在镜泊镇庆丰村柳树河子老王头鱼池周边山上毁林100余垧,外包开垦种地,造成水土流失,导致老王头鱼池的水减少,鱼死亡,损失严重。现此事在牡丹江林业管理局下属森林资源局立案,目前尚未结案。举报人要求东京城林业局恢复林地,清理鱼池淤泥,恢复原样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件与第十一批受理编号1001号属于同一案件,办理情况已上报。

  三十六、受理编号2348号:“年丰朝鲜族乡爱国村二组承包的河道绿化林,被刘某某办的砂场砍伐后挖堆至河内,截至2018年该砂场仍在采砂,十几年来破坏的林地面积无法统计。”

  (一)基本情况

  铁力市年丰乡爱国村采砂点,采砂段位于坐标点号为932,X坐标5199588.287、Y坐标429051.198,终点点号为933,X坐标5201095.633、Y坐标428019.991。此处采砂段于2010年开始进行开采作业,均由承包人刘某某进行开采。2017年10月末已停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铁力市立即明确由市长为包案领导,同水务、环保、监察、公安、国土、双丰镇、法制办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并立即进行实地调查。并邀请省水土保持科学院陈生永主任(高级工程师)进行了现场勘查。

  经现场调查,比对卫星图片,发现该处绿化林确有毁坏现象(2013年发现)。针对存在的问题,2013年,铁力市开始编制呼兰河治理规划,对呼兰河进行综合治理。陈永生主任指出毁坏原因河水自然冲刷和下游采砂均可造成,但由于年代久远,已无法统计毁坏面积。该河段2010年~2017年均有合法采砂许可手续,属于合法采砂,且按规定范围开采,没有发现超出规定范围开采的行为。2018年。铁力市已将此处列为禁采区,至今没有采砂。

  针对发现该处绿化毁坏的问题,铁力市已于2013年委托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呼兰河治理规划,将该区域治理纳入规划中,并于2016年末组织实施了年丰乡爱国村护岸工程1.11公里,用于保护耕地,防止水土流失,现已全部完工。根据陈生永主任现场提出的意见。铁力市下一步将继续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对河水冲刷的水土流失区域进行治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2349号:“2017

  年漠河北极村村委会一夜之间摧毁北极村边的防护林。”

  (一)基本情况

  北极村位于漠河县北极镇管辖范围内,其周边防护林属于漠河县林业局下属漠河林场施业区,漠河林场施业区经营面积517845亩,森林总面积为510466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476850亩,地方公益林40995亩,活立木总蓄积为2935732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漠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主管副县长带队,环保局、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漠河林场三个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核实,漠河林场施业区自2002年实施天然林管护以来从未发生过非法毁林事件。2017年,北极村只有小漠河治理工程涉及占用林地情况,但林地手续齐全。该工程占用林地部分位于北极村居民区北侧,工程占用林地手续漠河县农林和科学技术局于2016年上报到省林业部门,2017年3月得到省林业部门批复(黑林地许准〔2017〕30号);该工程2017年5月开工建设,没有发生超采超占用林地情况。

  通过卫星图片查找,对照2016年、2017年漠河林场施业区国家卫星图片,未发现疑似点位。

  经对北极村周边和小漠河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踏查,并向北极镇党委书记、北极村村支部书记、村长及当地村民询问了解,一致认为北极村不具备发生此类事件的可能性,未发现占用林地和毁林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八、受理编号2350号:“船厂社区居民生活污水和企业生产废水经一小型泵站直接排入松花江,造成水体污染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九、受理编号2351号:“2013

  年,佳木斯市同江市三村镇四村某村民承包的30亩草原被另一村民李某某破坏后开垦为耕地。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1999年12月,同江市三村镇四村村民李某国与同江市草原监理站签订了《草场改良合同》,承包面积30亩,期限至2004年12月。2005年1月,由三村镇草原管理站换发《草原承包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此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信访反映的李某某为三村镇四村村民李文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日,三村镇四村村村民李某国向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投诉,称自己承包的30亩草原,被本村村民李某某破坏开垦种地的问题。同江市由信访局牵头国土局、畜牧局、渔政局及三村镇政府组成联合组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李某国和李某某的争议地块位于三村镇四村村西北500米,知青农场南700米,同江至哈鱼岛公路东340米,面积约为55亩。经联合调查组调取同江市国土局土地相关档案体现,该地块的土地使用现状在1992年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即为耕地。1997年~2010年的三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2005年,三村镇草原管理站与李某国签属的《草原承包合同》内容中也明确了此地块性质为耕地。

  经调查核实,1999年12月10日,同江市草原监理站违规越权与李某国签订《草场改良合同》(面积为30亩,承包期限5年,至2004年12月30日止)。2005年1月1日,三村镇草原管理站原站长再次违规与李某国换签了《草原承包合同》。虽名为《草原承包合同》,但合同内容中明确注明土地性质为耕地(承包期限为10年,至2015年12月30日止)。

  2003年5月28日,三村镇四村村委会在没有进行核实地类性质情况下,将45亩水面违规发包给李某某。三村镇政府在养殖渔业登记审批表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市渔政局根据三村镇四村村提供的承包合同和三村镇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申请养殖渔业审批表,市渔政局审批同意并向李某某发放了期限为30年的水产养殖证。渔政部门虽然进行了实地踏查核实,但该水产养殖证不符合同江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核发的水产养殖证还人为造成了李某某水产养殖水面与李某国承包的草原地重叠20.55亩。2018年6月1日,因李某某改变滩涂用途,同江市渔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吊销水产养殖证。

  由于李某某承包的水面位置毗邻李某国承包的草原东西两侧中间,造成了与李某国承包的草原地重叠20.55亩,因此产生了土地纠纷,出现信访问题。虽然李某国的承包合同已到期,李某某的水产养殖证已被吊销,但目前两人仍在该地块耕种土地。

  经过调查,虽然不存在毁草开荒问题,但是同江市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违规越权等问题。其中,同江市草原监理站原站长刘某某、三村镇草原管理站原站长张某某(已逝世)、三村镇党委原副书记张某某、三村镇四村村委会主任杨某某和村党支部原书记张某某、同江市渔政局原局长孙某某、办事员邵某某等相关责任人均存在把关不严、审核不力、监管失责等问题。同江市委、市政府将对上述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同时,将对李某国反映李某某信访问题进行合理处置,使该争议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下一步,同江市委、市政府责成各涉农部门,严格清理其所发包的各类合同,进行认真排查,主动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2352号:“原野村村长兰某破坏原野村数垧耕地,取土烧砖,问题存在多年。举报人于2018年2月23日向呼兰区林业局报案,现已立案但至今无结果,要求查明情况并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街道原呼兰镇二砖厂西侧,砖厂实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兴盛制砖厂,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1100007539,法定代表人是兰某,采矿许可证号C2301002010117130081710。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该制砖场先后两次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由呼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此砖厂进行日常监管。

  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在此之前接到过有关呼兰区兴盛制砖场的举报投诉,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对呼兰区兴盛制砖厂厂长兰某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分别于2011年4月17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国土行处罚字〔2011〕第19号);2011年11月4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国土行处罚字〔2011〕第152号)。2012年5月2日,区国土资源局已停止对该制砖场颁发采矿许可证。

  2017年12月1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曾收到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移送破坏林地的函》,反映呼兰区兴盛制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呼兰区原野村取土烧砖,经实地勘测土地面积18.44亩;经查阅国家数据库认定该地为林地,请求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收到函件后进行调查处理,由于冰雪覆盖加之边界不清面积难以认定。

  2018年2月23日,举报人电话反映原野村林地被取土,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由于当时举报地点被大雪覆盖无法准确核实地块。2018年3月6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对破坏林地情况展开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初步核查破坏林地面积约13.8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移交区森林公安局处理。2018年5月25日,呼兰区森林公安局受理此案(哈呼森公〔2018〕第005号);2018年5月30日,呼兰区森林公安局与举报人进行调查取证,约谈有关证人和相关人员。2018年6月11日,聘请佳木斯市司法鉴定所对该区域破坏林地面积进行司法鉴定。待佳木斯市司法鉴定所出具破坏林地面积鉴定意见后,依法对当事人(兰某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已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拘,目前处于羁押之中)进行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呼兰区委、区政府责成呼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呼兰区农林畜牧局组成专案组共同调查核实。2018年6月23日、6月25日,专案组对信访反映的区域进行了两次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是一个取土已回填地块,铁栅栏合围面积为18.44亩,其中林地18亩、沟渠0.35亩和集体裸地0.09亩。现场检查时,该砖厂仍在违法生产。

  目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依法责令呼兰区兴盛制砖厂停止违法开采行为,该制砖厂已对违法越界开采取土坑基本恢复。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责令呼兰区公园路街道办事处原野村限期于2019年5月1日前对此地块恢复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一、受理编号2353号:“龙凤区东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弱,措施不完善,导致周边弥漫着一股臭味,此情况已持续5年,周边居民曾向环保部门反映其臭味扰民问题,龙凤区环保局经检测称居民投诉不属实。举报人指出当时该厂建设第二处理厂时未经过公示,未经过周边居民同意,此次反映要求:一是核实第二处理厂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按照环保要求污水处理厂应该建设在居民下风向,但是该厂建设在上风向,导致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属于审批不合理,应给予查处。三是按照环保法与公众参与,人工检测除外,还有自动检测,居民多年投诉,监管单位不作为,至进行人工检测,还答复不超标,数据还不公示,要求公示监测结果,并要求监管单位进行自动检测。四是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五是应按照环保法规相关要求该厂设置在居民下风向位置,建议迁到庆北地区。”

  (一)基本情况

  为解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的问题,保证东城区城市生活污水无害化达标排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设大庆市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该项目位于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北侧,世纪大道南侧,紧邻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9.0564公顷。项目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运营。通过公开招标,总投资4.62亿元,由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建。项目设计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为9.5万吨,采用A2O+深度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项目于2016年12月27日开工建设,截至目前,累计完成投资约3.5亿元,占项目总数的75%,计划2018年10月底竣工通水调试。项目建成后,实现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和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并网运行,能够有效提升东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届时溢流口排放的问题可彻底得到解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1.关于“核实第二处理厂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要求”的问题调查情况:

  大庆市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2016年2月,市国土局通过土地预审;2016年2月,市规划局通过项目选址意见书;2016年2月,市发改委通过立项核准;2016年3月,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4月,市环保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12月,市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2.“按照环保要求污水处理厂应该建设在居民下风向,但是该厂建设在上风向,导致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属于审批不合理,应给予查处”的问题调查情况。

  大庆市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选址,符合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在城市水体下游以及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等要求。大庆市夏季主导风向为西南风,冬季主导风向为西北风。项目选址地位于大庆市东南侧,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及审核,项目选址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3.“按照环保法与公众参与,人工检测除外,还有自动检测,居民多年投诉,监管单位不作为,至进行人工检测,还答复不超标,数据还不公示,要求公示监测结果,并要求监管单位进行自动检测”的问题调查情况。

  大庆市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实施建设前,严格履行环保相关手续。2016年4月,大庆市环保局批复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庆环审〔2015〕267号)。在审批过程中,均按照要求进行了公开公示,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异议和听证要求。项目批复后,在大庆市环境信息网站进行了环评批复结果公示,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权利进行告知。

  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相关规定,该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国家未对其公众参与进行明确的要求。

  关于信访人反映要求公示监测结果的问题,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实时上传监控数据,企业每天进行自行监测,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测。由于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中,未投入运行,所以不涉及公示监测结果的情况。待东城区第二污水厂建成投入运行后,龙凤区环保部门会按照相关规范加强对企业环境监管,落实对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示监测结果。

  4.“应按照环保法规相关要求该厂设置在居民下风向位置,建议迁到庆北地区”的问题调查情况。

  大庆市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选址建设地点,符合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在城市水体下游及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等要求。该项目位于大庆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大庆市庆北地区位于东城区北侧,为东城区水系上游,选址符合规定。

  大庆市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选址建设地点,符合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按照程序通过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相关部门依法审批,无失职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二、受理编号2354号:“举报人于曾向督察组反映武陵镇杏树村扎安屯草原破坏问题,问题目前仍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五林镇杏树村大安屯区划隶属于牡丹江市阳明区,2010年由原林口县五星乡大安村划入。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杏树村大安屯(原林口县五星乡大安村)村委会在1996年将其辖区范围内600亩草原承包给吴某某。吴某某在其承包的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杏树村大安屯600亩草原范围内共挖林蛙池7处,总面积为3.72亩。大安屯孙某某等8位村民在吴某某承包的600亩草原范围内非法开垦草原33.55亩(其中孙某某4.5亩,马某某1.5亩,马某某1.5亩,王某某8.06亩,程某某5.65亩,顾某某6.5亩,马某某1.36亩,于某某4.48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2日,市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调查。经重新核实,1998年,吴某某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黑发〔1997〕21号)中相关规定,本着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的原则对其承包的草原开始挖林蛙池7处,总面积3.72亩,但未经当时林口县草原监管部门的批准。当时大安村的孙某某、程某某等8位村民对吴某某承包草原一事意见非常大,并且不同程度的抢种了吴某某承包的部分草原(总面积33.55亩),为此双方纠纷不断、矛盾严重。经五林镇司法所、五林镇政府、阳明区政府调节处理后纠纷依然存在,矛盾逐渐升级,先后经林口县人民法院、阳明区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程某某等8位村民均败诉。但孙某某、程某某等8位村民依然上访举报,又换个方式将吴某某挖蛤蟆塘非法破坏草原一事举报到农业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此事经农业部、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逐级转交到阳明区畜牧兽医局,阳明区畜牧兽医局受理此举报后,先期处理了此事,但由于受人员和职能的限制,后又多次到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和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进行请示,请求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帮助处理此事,黑龙江省草原监理总站又将此信访件转办到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7月28日,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在阳明区畜牧兽医局及五林镇畜牧兽医站的配合下,对草原承包人吴某某及仍在吴某某承包的600亩草原范围内耕种的阳明区五林镇杏树村大安屯村民程某某、顾某某、马某某、于某某下达了《退耕还草通知书》,要求他们退耕还草,恢复草原植被。

  2018年4月25日,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对草原承包人吴某某与阳明区五林镇杏树村大安屯的孙某某等8位村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草原承包人吴某某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要求听证,市畜牧兽医局与阳明区政府沟通后,阳明区政府准备先行进行调节,待阳明区政府调节后,市畜牧兽医局将启动听证程序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经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人员现场核实勘验,现大安屯8位村民在吴某某承包的600亩草原范围内非法开垦的草原33.55亩已退耕还草,吴某某在其承包的600亩草原范围内挖的林蛙池3.72亩保持原状。现市畜牧兽医局已启动听证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对吴某某未经批准使用草原一案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照《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为确定吴某某承包地块的土地性质,市畜牧兽医局协调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其承包的土地中挖鱼塘、蛤蟆泡7处3.72亩进一步确定土地性质。

  2018年6月27日,市畜牧局对吴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但由于吴某某个人原因,他申请听证会延期举行。2018年6月28日,包案市领导带领阳明区政府、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牡丹江市国土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对此案件进行现场办公,并对7处林蛙池进行现场定位以确定其土地性质。现经过与市国土局土地一调、二调结果比对,这7处林蛙池有一部分在林地范围、有一部分在天然草原范围。目前,正在准确测量天然草地面积,待听证结束会后,将按照《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三、受理编号2355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医院问题,目前医院仍在施工建设,要求再次到现场核实,禁止在此处建医院。”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8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四、受理编号2356号:“燊缘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存在异味及生产废水直排问题,问题已存在3年,举报人曾向巴彦县环保局投诉未果,要求完善污水处理系统并解决异味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燊缘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实为巴彦县燊缘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位于巴彦县丰乐乡,营业执照号码91230126MA18WCGJ03,主要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骨粉、鱼粉、动物酮体等。项目投产运营后,日可处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120吨。2016年1月12日,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巴彦县环保局审批(巴环审表〔2016〕2号),2016年3月份建厂,2016年5月份建成,2016年6月,通过验收(巴环审验〔2016〕10号)后投入生产使用。

  巴彦县环保局此前未接到过反映此类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县畜牧兽医局、丰乐乡政府、丰乐乡派出所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6月23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有两个生产区,其中,生产一区有4台化制烘干机,单台处理能力20吨,配套建设了废气、废水处理设备;生产二区有1台化制烘干机,单台处理能力40吨,产生的废气由生产一区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化制期间产生的蒸汽经30米烟囱排放。废水用废水运输罐车运至巴彦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做到日产日清。该企业自2016年6月份投产至今,因平时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量不足,日均加工病死动物约1.5吨,不能持续稳定生产。经了解,该企业自2018年5月26日至检查当日一直未生产,现场检查发现废水暂存池内有生产废水存放。

  针对现场检查情况,巴彦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废水暂存池的废水投放消毒药剂,并用废水运输罐车运至巴彦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企业继续生产时,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下一步,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要求加强生产运行管理,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五、受理编号2357号:“永源镇内所有砖厂因环保不合格均已停业,只有东华砖厂仍在生产,该厂环保同样不合格,举报人要求该砖厂停止生产。”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企业实为哈尔滨道外区东华制砖厂,位于道外区永源镇东华村,1995年由集体出资建成,2008年由陈永林租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生产黏土砖,无环保审批手续。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未接到过反该砖厂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永源镇政府及东华村村主任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哈尔滨道外区东华制砖厂建有20门窑一座,有红砖制砖设备一台套,晾晒场一处,现场存有5万块成品红砖,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无环保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当日对该制砖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2180131号);同时,对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已立案,正在履行处罚程序。砖厂现已停产。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2358号:“一是

  2007年6月份,王某某在水师镇水师村与巴虎村交界处非法采砂,举报人要求恢复生态。二是2012年,大庆市太康县特勒村西侧有大面积的草原被改成耕地,之后又被改成砂场,有人在此非法采砂。”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七、受理编号2359号:“背荫河镇白旗村永和屯附近有3-4家采石场,采石过程中毁林毁山,且存在安全隐患,此问题已持续30余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背荫河镇白旗村永和屯附近的采石场实为五常市北方建材厂的采区,采区分为东西2个部分,东采区分2个采石段,西采区3个采石段。五常市北方建材厂始建于1989年,是隶属于原国营五常市红旗砂场的青年厂。2016年5月27日该企业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将东采区的2个采石段分别承包给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村民王某某和五常市安家镇兴业村村民费某某经营,西采区3个采石段闲置未用。被毁林地位于王某某和费某某经营的2个采石段作业面的毗邻边缘位置,属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集体林地。2014年7月16日,五常市北方建材厂通过采矿权延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年生产6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17年2月16日,现已超过有效期,属于无证采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五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专案组,于2018年6月23日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2018年6月24日,五常市林业局责成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信访反映的毁林问题进行受理初查(五森公(刑)受字〔2018〕28号)。经实地调查,五常市北方建材厂采石作业区域毗邻边缘背荫河镇蓝旗村九三屯钟某某、王某某的退耕还林地。其中,费某某采石作业区与钟某某的10亩退耕还林地毗邻,经现场勘查测量,现存退耕还林地面积0.6亩,缺失9.4亩;王某某采石作业区与王某某的39.06亩退耕还林地毗邻,经现场勘查测量,现存退耕还林地面积33亩,缺失6.06亩。2018年6月24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佳木斯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案中占用、毁坏林地的实际面积和被毁林木数量和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案件性质,待司法鉴定做出后,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对案件进行处理。现司法鉴定正在进行中,尚未做出鉴定结论。

  五常市北方建材厂无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18年6月24日,五常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拟罚款32000元。

  经五常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五常市北方建材厂东采区2个采石段违法开采资源量53.7万立方米,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2164110元,已涉嫌触犯刑法。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的规定,2017年11月29日,将该起违法开采案件通过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2018年6月1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移交五常市公安局侦查。2018年6月15日,五常市公安局对该非法采矿案进行立案(五公(治安)立字〔2018〕212号),该案已经确定费某某的犯罪事实,五常市公安局正在对费某某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犯罪证据还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中。

  经五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五常市北方建材厂厂区内存在重点部位无安全警示标志、固定帮底部无防护栏等安全隐患。2018年6月23日,五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北方建材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五)安监责改〔2018〕038号),责令该企业于2018年6月29日前将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该企业已于6月29日整改完毕。

  针对涉事企业的上述问题,五常市政府立行立改,立即对全市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由五常市环保、林业、国土、安监、水务、公安、市场、交通、电业9部门联动、联查联防,各司其职,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存在非法开采、毁林采石采砂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八、受理编号2360号:“2013年,佳木斯市同江区三村镇四村村某村民承包的30亩草原被另一村民李某某破坏后开垦为耕地。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3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九、受理编号2361号:“龙凤区南侧大庆乙烯化工总厂排放污水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导致附近居民家井水烧开后有杂质,已持续7年。”

  (一)基本情况

  大庆石化公司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是以大庆油田原油、轻烃、天然气为主要原料,从事炼油、化肥、乙烯、塑料等生产的大型石油化工联合企业。

  公司始建于1962年,现有二级单位27个,员工2.6万人,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155套,可生产54个品种438个牌号的产品。炼油一次加工能力65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合成氨45万吨/年,尿素80万吨/年,聚乙烯111万吨/年。其中大庆石化乙烯化工区始建于1980年,各装置环保手续齐全。主要生产装置为120万吨/年乙烯工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大庆石化公司每年排放大约2000万吨的生产废水,经过石化公司四个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距离久青村约30公里外的安达市青肯泡。石化公司在废水总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定期对该企业排放的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均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2015年10月,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久青村5个地下水井进行监测,其中:井深28-32米4个,280米1个。280米的深水井21项监测指标全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中Ⅲ水体标准。其余四口井监测,除锰、铁部分监测结果超标外,其余全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848-93)中Ⅲ水体标准。地下水锰和铁超标主要因与地下水本身背景值较高有关。2016年10月,龙凤区政府投资10万元对久青村的饮用水进行了治理改造,2017年12月15日,经大庆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受理编号2362号:“齐齐哈尔新闻关于小哈柏村扎龙湿地破坏草原20000亩问的公开答复是举报案件不属实。举报人认为政府欺上瞒下,虚报问题,要求上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到现场实地勘查处理此案件。”

  未办结。

  五十一、受理编号2363号:“嘉美小区小供热锅炉,供热期间排放黑烟及粉尘,污染空气。6月19日,当地环保局到现场调查处理并答复小区居民:煤堆先苫盖上,10月份再取缔锅炉。举报人要求拆除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二、受理编号2364号:“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的下坡有一处400亩防护林,10年前被村支书高某非法变卖给一木材商人,林地里200余棵树被伐,近年来一直有人在林地伐树、耕地、养牛。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林地位于巴彦县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西南部,共有两块林地,总面积66亩,1984年造林,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权属归万发镇兴北村集体所有。

  在此之前巴彦县没有接到过反映类似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国土资源局、万发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6月23日就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信访反映的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的下坡有一处400亩防护林,实际林地面积共计66亩,林种为用材林。其中:北侧林地面积25亩,南侧林地面积41亩,上述2块林地与2008年万发镇集体林二类调查的面积、形状、位置一致。

  2006年1月19日,马某某与万发镇兴北村签订沈家屯39亩林地承包经营协议;2006年2月9日,马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佣工人到自己承包经营的兴北村集体林地进行采伐,共采伐杨树123棵。马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经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2006〕巴刑初字第73号)。同时,兴北村村委会将发包的林地收回归集体所有。

  经调查组现场勘察发现,北侧林地林木存在被村民砍伐现象,现存37株杨树不规则分布,砍伐后的林地被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7户村民耕种为旱田,耕种面积25亩。南侧林地林木存在被村民砍伐现象,现存61株杨树不规则分布,一部分砍伐后的林地被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6户村民耕种为旱田和水田,耕种面积19.02亩;另一部分被巴彦县福顺牛场占用建设牛舍和仓库,面积为9.6亩。2009年6月巴彦县福顺牛场申请建设牛舍和仓库,规划占地面积12.38亩,用地规划用途为未利用土地,符合养殖用地条件。2011年4月,经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巴彦县畜牧兽医局、万发镇政府等多部门审核同意,将万发镇兴北村12.38亩未利用土地批复给万发镇兴北村村民王某某建设牛场,发展畜牧养殖业。经调查组现场勘察发现,该养牛场占地面积扩至21.98亩,存在非法占用9.6亩林地的行为。

  巴彦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13户村民和巴彦县福顺牛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将依法对侵占林地的农户下达《限期还林告知书》,鉴于农户已经耕种,限期2018年秋季整地后恢复原状,2019年春季还林。依法对巴彦县福顺牛场下达《限期还林告知书》,责令巴彦县福顺牛场在3个月内拆除占用林地部分地上设施,恢复林地生产条件,限期2019年春季还林。

  下一步,巴彦县政府组织巴彦县林业局和万发镇政府,立即着手彻底整改万发镇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一是万发镇政府督促涉事农户和巴彦县福顺牛场对改变用途的林地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并制定2019年春季还林规划;二是巴彦县林业局对恢复林地生产条件进行验收,保证还林质量;三是巴彦县林业局根据省政府部署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要求,举一反三,对全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自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三、受理编号2365号:“克利镇红旗村前地房子屯内的100亩林地被村领导损毁。”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所指地块在前地房子屯内没有找到,按照举一反三的要求,泰来县对前地房子屯周边的林地资源进行了排查。前地房子幅员面积4400亩,耕地3500亩,林地面积780亩,村屯所在地12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泰来县林业局、环保局及克利镇政府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地块进行了实地踏查。对前地房子屯周边的林地进行了排查,未发现有林地被损毁的情况。但在前地房子屯南,曾有105亩林地(分为45亩、60亩两块)在办理了征用手续后采伐并取土。

  第一处是2008年修建嫩泰高速时,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征用了克利镇红旗村前地房子处林地45亩。此地块已经按照征用林地批复的要求,恢复了林地并造林,但成活率不高。克利镇政府已于2018年4月开始补植,为确保成活率达到80%以上,泰来县责成县林业局会同克利镇政府明确责任,加强管护,重点督办。第二处是2010年修建嫩泰高速时,齐泰指挥部征用了克利镇红旗村前地房子屯村民张晓峰林地60亩。此地块已经按照征用林地批复的要求,恢复了林地并造林,且成活率达到了90%以上。

  这两处林地权属为红旗村集体所有,办理征占时有合法手续,不存在村领导毁林现象。

  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四、受理编号2366号:“新华镇银山无害化处理厂,距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仅200米,生产期间污水直接渗至地下,焚烧炉运行时冒黑烟,污染周边环境,目前该厂已停产。”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

  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针对该企业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阿环改字〔2018〕40号),责令该企业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开工生产,并予以立案调查,现正在调查取证中,如违法事实确凿,将对其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目前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对该企业已完成调查取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该企业处以51万罚款,主要责任人拟处以11万罚款,现此案件由法制科进行审查。

  下一步,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将加大对该企业现场检查监督力度,督促该企业集中生产,尽快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十五、受理编号2367号:“举报人对媒体公布的关于大兴镇唐某某破坏湿地和庆西路五个转运沙场污染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一是泰来县水务局查实此案问题属实,唐某某违反了防洪法,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二是泰来县国土局给予沙场经营者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合理。举报人要求立即转运沙子并进一步查处此问题。”

  经现场调查,该信访举报案件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对大兴镇唐某某破坏湿地泰来县水务局查实此案问题属实,唐某某违反了防洪法,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此案件已于第11批11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泰来县水务局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6月17日,向唐金柱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拆除部分违建房屋,其余部分正在拆除中。鉴于当事人主动拆除态度较好,不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泰来县纪委监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大兴镇时任村委会主任卢某某、大兴镇水利站站长赵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站长马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泰来县国土局给予沙场经营者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合理。举报人要求立即转运沙子并进一步查处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11批11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对于堆放在耕地上的砂石,2018年6月13日,泰来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王某某立即清除堆放在耕地中砂石,并恢复耕地地貌,目前,王某某已经将耕地中堆放的砂石清理干净,并恢复了土地原貌。

  对于临时堆放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公路用地的3处砂石,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泰来县责成依布气村村委会、阿拉新村村委会、新风村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是否发包使用,如发包,确定发包费用,如不发包,责令其立即清除。因近期降水量大,上述各村忙于防汛,目前尚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是否发包,当事人正在进行清除。

  对王某某侵占林地行为,泰来县林业局已对其下达了泰林罚决字〔2018〕第012号,罚款2.85万元。沙子已清除,恢复了待造林状态。

  泰来县纪委监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大兴镇主管农业副镇长安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大兴国土所所长赵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赵某某、负有直接责任的大兴镇土地助理史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大兴镇林业站站长张某某,给予诫勉谈话。

  五十六、受理编号2368号:“红旗满族乡旭光村内防护林被王某某使用挖沟机破坏后取土出卖,面积不详,已持续1年多。”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位置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旭光村,村内共有27条道路绿化树木带,均位于村外农田地边缘,村内没有防护林。

  南岗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协调查处破坏林地资源行为,红旗满族乡负责本乡林业资源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南岗区此前没有接到反映类似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由南岗区农林局牵头,哈尔滨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局、南岗国土分局、红旗满族乡、南岗公安分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赶赴红旗满族乡旭光村展开现场调查。

  经查,红旗满族乡旭光村内居民区没有防护林,村内均为道路绿化树木,在村内没有发现破坏村屯绿化树木取土情况。

  由于没有明确举报的具体位置,调查组在旭光村委会的配合下,对村屯外围的27条道路绿化树木带进行了全面排查。经调查发现,在旭光村头节地林带空地有4个土坑,大约共50平方米;西四节地林带有护林沟1条;中四节地林带空地有土坑2个,面积约30平方米;中二节地林带空地有土坑1个,面积大约12平方米,另有护林沟1条。

  经旭光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证实,这些土坑都是多年前形成的老坑,现场土坑内植物生长茂盛,还覆盖有往年的死亡植物茎秆,没有土壤翻动痕迹,未发现取土出卖破坏的现场。

  根据举报信息,调查组排查出旭光村确有一名有挖沟机的王姓村民。经南岗公安分局哈双路派出所传唤询问,挖沟机车主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叙述近3年来他没有在旭光村内外进行过取土,仅在2014年自家建房时,曾取过三四车土用于垫院子。联合调查组找到当事人王某某指认了当年取土地点,该取土地点位于旭光村头节地林带与耕地之间,取土现场现已基本平整,通过联合调查组批评教育,当事人王某某已认识到自己取土行为是错误的,保证以后不会再犯。

  下一步,南岗区将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力度,特别是对在林地内取土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七、受理编号2369号:“盛世嘉园西侧三宝农机公司,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已持续6年,举报人向当地环保部门反应未果。”

  (一)基本情况

  友谊县三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友谊县挹娄大街西(九委平房区内),建筑面积约为415.09平方米,主要经营农机整体销售、农机配件、橡胶制品、五金机电、摩托车及配件,该公司用1台0.16吨/时燃煤常压热水锅炉冬季取暖供热。2011年以前,该公司使用的是1台2蒸吨/小时锅炉对小区进行供暖,后因小区拆迁该锅炉停止使用,直至2013年该业户自用房需要供暖,把原有的1台2蒸吨/小时锅炉改为现在的1台0.16蒸吨/时燃煤常压热水锅炉。该锅炉于2013年投入使用,无环保审批手续。

  友谊县环保局在此之前并未接到过反映该公司锅炉污染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因友谊县体制特殊,有农垦和友谊县两套体制,经常发生交叉执法情况,因此导致对该公司执法出现空档,并未对其进行监管。友谊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到该公司进行过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归农场管理。此外,因该公司在友谊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因此县环保局未对其深究。已与周边群众核实,在供暖期内,偶尔有冒黑烟情况。2018年6月26日,县环保局已依法对该公司燃煤锅炉予以查封。为保障企业冬季供暖,友谊县政府协调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了入网供热协议,将于7月底前并入城镇热网,对其锅炉予以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