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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自收到答复起30日内提出
2018-07-10 10:42:38 来源:生活报  作者: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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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讯 (记者袁成亮)9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7月2日发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当自收到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信访人不接受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在初审答复环节: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