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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先还的钱是利息还是本金?哈仲裁给答案
2018-07-11 10:41: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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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7月11日讯(记者 佘雨桐)哈尔滨市的李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计算标准。那在债务人王某偿还部分欠款3万元的情况下,此部分钱算偿还利息,还是偿还本金呢?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给出仲裁结果。

  2017年7月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李某为债权人,王某为债务人。合同约定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逾期还款利息为2%。2018年1月1日,借款期满,王某未偿还任何款项。后经催告,王某于2018年2月1日偿还了李某3万元,未偿还其余款项。李某随后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某支付尚欠的本金84000元及逾期利息。王某答辩称,已偿还李某的3万元为本金,故尚欠李某7万元本金及利息。

  仲裁庭认为,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债务。”故王某偿还的3万元,应当视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哈尔滨仲裁委仲裁结果:王某支付李某本金84000元及逾期利息。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提醒,如果债务人偿还的部分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视为先付息,后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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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