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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法院拘传“拒执人员”3032人 司法拘留668人
2018-08-08 17:34:56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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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8月8日讯 (记者 佘雨桐)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大庆法院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摄影 刘鸿鹏

  2016年以来截至到2018年7月31日,大庆市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件64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1件,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4件,申请执行人自诉案件4件。法院一审判决11件12人。此外,全市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拘传3032人次、司法拘留668人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104人次,发布限制高消费令3371份,发布限制出境令11份。

  案例一:售卖已查封耕种物对抗、逃避法院执行李某获刑一年

  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隋某某因民间贷款纠纷被李某某诉至大同区法院,法院判决隋某某给付李某某11.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隋某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3月28日,大同区法院向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隋某某位于大同区祝三乡某某村某某屯的22亩承包田,交由李某某耕种以抵偿案件款,但隋某某并未交出耕地。

  2016年10月24日大同区法院再次向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隋某某家的玉米,隋某某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授意家人将已查封的玉米全部出售,所得玉米款未用于偿还本案欠款。同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隋某某私自将22亩承包田转包给宋某某,并签定虚假承包合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8日,大同区法院将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大同区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拒绝交出被查封的耕地、擅自出售被法院查封的玉米、与他人签定虚假转包合同对抗、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案例二:赵某某拖欠10户居民拆迁安置费拒执获刑

  被告人赵某某系大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2年、2013年期间在肇源县肇源镇欲开发某某小区项目,该期间与数十户老百姓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拆迁了部分房屋,但该小区至今没有开发,致使百姓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肇源县肇源镇居民李某等10户居民到肇源县人民法院起诉大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李某等10户居民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并给付拆迁安置费人民币140,6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等10户居民分别于2015年7月份、8月份、9月份向肇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赵某某在接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执行判决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并且隐匿行踪、逃避执行。

  肇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大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产权证,并隐匿行踪,致使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赵某某住处寻找未果,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在大庆市外事局补办护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产权证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案例三:倪某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获刑

  2015年11月2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倪某某宣告了(2015)杜胡民商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倪某某所有的在李某某处应得水稻款人民币16,000元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不允许倪某某支取、转移或隐匿。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倪某某强行从李某某处取走被保全人民币16,000元水稻款,并另作他用。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擅自处置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被告人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能够退缴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