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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装”寻人 查秘密账户 哈尔滨法院审结涉企案9000余件
2018-08-28 17:57:24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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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8月28日讯(记者 佘雨桐)记者从哈尔滨市法院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审理涉企案件14805件,已审结9321件,涉及争议标的额达340亿,涉企案件一审平均审限比法定审限短96天,二审平均审限比法定审限短36天。

  发布会通报了法院利企便民改革新举措,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妥善解决涉民生案件,依法裁判合同纠纷,高效保全维护企业权益、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等各个方面,相关案件在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一:化解国有企业与80余名业主的纠纷

  2010年于某某等80余名业主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哈尔滨市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内销合同书》,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且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业主进户后,某建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前提。于某某等80余名业主集体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办理房产证并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某等80余名业户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法律规定,认定某建设公司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其逾期未办理,已构成违约。二审法院经查明事实,一方面支持了于某某等业主要求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通过缜密的辩法析理,支持了某建设公司认为于某某等要求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请求。在依法裁判的同时,二审法院主动开展延伸服务,积极与某建设公司沟通,促使其主动为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这起纠纷的妥善解决,既使经营艰难的国有企业某建设公司避免了进一步的财产损失,也使其与于某某等80余名业主的矛盾得到化解。在纠纷的处理中,法院着眼于哈尔滨新一轮振兴发展,坚持将审判工作置于哈尔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中思考和谋划,有效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积极主动沟通,协调稳妥处理。同时,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审结涉企案件,为企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依法保障民生权益,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案例二:撤销政府颁发给个人的林权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3年5月,某养殖场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开发废弃地沼泽地推建鱼池租赁合同》,村委会将村东沼泽废弃地租赁给某养殖场,租期自2002年至2017年6月1日。其后,双方又约定将租期延至2042年6月1日。2002年9月,某养殖场因未参加2001年度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3月,村委会与姜某某签订了《退耕还林管护承包合同书》,村委会将某养殖场租赁土地范围内的150亩土地租赁给姜某某用于植树造林,租期自2003年3月至2073年3月。2003年12月,姜某某向某区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2006年3月某区政府向姜某某颁发了林权证。某养殖场以某区政府向姜某某颁发的林权证侵害其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林权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某养殖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及多方取证,查清了复杂的案件事实,通过准确适用法律,确立了某养殖场的诉讼主体资格,明确其诉讼权利,并依法对已经丧失合法颁证事实基础的颁证行为予以撤销,保障了农村小型经济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诉讼主体资格得到确认,某养殖场的诉讼权利就能够行使,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就有了保障。作为依托林地资源而生存的某养殖场,林权是企业生存和经营的根本,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财产,林权证是确定其林权的直接证据。通过本次诉讼,有争议的林权证被撤销,林地有了明确的归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三:查出企业秘密账户让农民工拿到拖欠数年工资

  由某某地产公司发包、某某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小区工程,张某为施工分包人。因地产公司、工程公司欠付其人工费,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工程公司给付张某人工费及利息,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工程公司、地产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00余万元。

  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面对本已无执行希望的案件,执行人员不放弃寻找财产线索,经多方查询,终于从张某与工程公司往来转账凭证中发现工程公司在北京某银行开设一个秘密账户,该账户不在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表中。执行人员当机立断于次日凌晨赶赴北京,查明该账户为工程公司在其集团财务公司开设的内部存款账户。法院依法扣划该账户内存款1500万元发放给张某。就余款双方当事人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属于涉民生案件,执行人员坚持快速执行、主动执行原则,突破传统财产调查方式,查找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让农民工拿到了拖欠数年的工资,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采取对被执行人在集团内部财务公司账户查控存款的执行行为,拓宽了执行财产的调查思路,为发现并遏制此类规避执行行为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案例四:强制拆除私建房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4年5月,哈市某建筑公司构件厂依法取得位于原太平区哈同公路零公里处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同年,康某某在他人处购买了该宗土地上的私建房屋一处,并于2010年翻盖扩建。哈市某建筑公司构件厂要求康某某拆除诉争房屋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受案后,判令康某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拆除其在哈市某建筑公司构件厂厂区内盖建的房屋。判后,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康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哈市某建筑公司构件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某某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拆除诉争房屋,康某某未自动履行。执行法院再次向其发出《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11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通知期限届满后,康某某仍未自动履行。2017年11月24日,执行法院依法对康某某所有的私建房屋强制拆除。

  案例五:办案人“扮装”入企寻法人

  姜某在某企业从事机修工作时,因车间厂长突然启动电源,机器设备开动,将正在维修设备的姜某搅伤。经仲裁机构裁决,某企业应当于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姜某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15万余元。逾期某企业未履行给付义务。

  姜某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初期,被执行人根本不配合法院工作,法官见不到被执行单位的法人,甚至无法进入该企业。面对工作遇到的窘境和申请人姜某去北京上访的压力,法院确立了限期执结该案的目标。办案人经过多方努力,伪装成推销人员成功进入厂区。在与厂区的财务人员多次接触后,办案人终于见到了被执行单位的法人贺某。贺某起初只同意给付1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姜某的执行要求。在多次做贺某工作仍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法院打破常规提出以不将某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不查封冻结其账户及财产为条件,要求某企业给付姜某申请执行款项的执行建议。该举措让贺某深受感动,最终与姜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