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不断优化建筑垃圾管理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破坏市容等行为,营造良好城市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区及周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投放生活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抛洒、随意倾倒。居民小区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处置。
三、工程施工前运输车辆必须到市渣土办办理准运证,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站等出口路面必须硬化,并配有清洗设备,保证车辆上路清洁,否则不得施工建设。
四、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工地周边环境卫生,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业人员)要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清运,严禁沿途丢弃、抛洒、随意倾倒。
五、市区建筑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消纳处置,我市现有临时建筑垃圾倾倒场六个,分别位于龙沙区嵩山街星光三百组和小五福玛工业园区、建华区碾北公路靠近凤凰城和明海公路黎阳岗东、铁锋区通北路中段和向阳村建筑垃圾倾倒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渣土消纳处置场)倾倒、消纳、处置渣土,严禁违规随意倾倒、堆放。
六、违反本通告的,将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条的相关内容予以处罚。
七、实行建筑垃圾管理违规举报投诉制度。广大市民发现违反规定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可拨打专线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2799901、2799902、279990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