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0月12日讯 记者从哈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未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养老关系的市民,可以自愿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项政策近日有修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再补缴的,不用交滞纳金了。具有哈市市区户籍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年、女未满50周岁;无养老保险关系的,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以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选择以下参保模式:(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住院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5%,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缴费年限: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符合参保范围规定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以上年社会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水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按照年龄分档次以本人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照3.1%划入;(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按照4%划入;(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本人养老金5%划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划入。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取消原来按日加收的2‰滞纳金,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