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0月29日讯 日前,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相关手续要件的通知》政策解读。《通知》规定,简化和完善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件。将《省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具体明确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加强对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减少了三个备案要件:
一是鉴于住宅小区附属设施不能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为确保已经竣工验收的住宅单体工程尽早交付使用,对单位工程备案时,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但对涉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备案时仍需提供;
二是鉴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已经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名章,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只是不作为备案前置要件,不免除出具的责任);
三是鉴于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在注册时已经出具,在此只提供审查内容变更后原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书。
责任编辑: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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