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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要吃亏!我省康复费工伤住院伙食补助都算"工伤医疗费"
2018-11-21 07:35:00 来源: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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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11月21日讯 近日,我省有关部门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人事争议案件中医保、社保、生育、工伤、赔偿金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最新的《意见》明确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康复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都算“工伤医疗费”。

  用人单位没办医保 劳动者可申请赔偿

  意见中指出,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票据,并且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过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作出仲裁裁决时,应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数额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但因劳动者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除外。

  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持

  劳动者依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予以支持;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剔除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予以支持。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工伤职工工作超过一个月未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数额计算。无法确定的,比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照工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