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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 黑龙江高院劲推“雷霆扫赖” 惩治拒执犯罪!
2018-11-23 16:05:18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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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上午,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雷霆扫赖”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情况,发布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罗振宇作新闻发布。10余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

  据悉,黑龙江高院坚决推进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今年7月15日至10月30日,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了“雷霆扫赖”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罗振宇作新闻发布

  高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健全了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全省法院将1683名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22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8件,21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全省各级法院对61人作出了有罪判决。迫于刑事制裁手段的强大震慑力,有213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总金额5152万元。

  高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刘东林发布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与31家单位建立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取得了重大进展,57项措施发挥了惩戒作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已经全面形成。

  目前,省公安厅已将失信名单嵌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省银行业协会实现了停止为失信被执行人开设新账户、停止办理新的贷款或信用证等7大类惩戒措施;高院与省通信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通失信彩铃,与360集团开展电话标记失信被执行人合作。

  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信息处处长赵铁主持发布会

  据统计,全省法院累计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0.88万人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140.6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10.68万人次;对14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失信情况进行查询;756家失信房地产企业被禁止新项目开发建设、停止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8.03万名失信被执行人因受到惩戒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答记者问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请问,失信惩戒是近年来出现的一项新的执行手段,省法院将如何加强这项工作呢?

  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罗振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最大限度挤压其生存和活动空间,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从制度运行情况看,2013年7月以来,我省共8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因受到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全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我省“法治建设年”活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省法院党组全力推进失信惩戒工作,党组书记、院长石时态提出,要将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100%纳入。

  今后,高院将与31家联合惩戒单位共同努力,不断总结经验,加大惩戒力度,创新惩戒手段,为在我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新社记者提问:请问,一些老百姓不理解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能够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高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刘东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追究自然人和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确认自然人或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自然人或单位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三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至于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12类具体情形。

  凤凰网记者提问:请问,作为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应当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通过自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高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刘东林:按照原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即只有经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经法院审判后,才能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7月22日正式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两个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在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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