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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三万只给五千“套路贷”诱骗500多万
2018-11-29 10:31:37 来源:黑龙江晨报  作者:史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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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28日,哈市中级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阿城区法院、木兰县法院3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5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54名被告人同步公开宣判。54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据悉,哈市目前共打掉涉黑涉恶犯罪集团(团伙)49个,其中涉黑犯罪集团7个,涉恶犯罪集团(团伙)4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69人,破获案件420起,涉案金额近亿元,扣押冻结涉案财物5000余万元。

  无抵押贷款诈骗

  百余名被害人500多万

  2015年10月,杨某成立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杨某先后纠集周某、邓某等人,指挥冯某某、黄某某等人,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公司,欺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协议,在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借款的情况下,让被害人出具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的收据。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杨某等人通过对一百余名被害人实施上述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共计5218633元。

  东北网11月29日讯 被害人樊某向该公司借款3万元,但只收到5000元,其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被扣留,在樊某以死相求下,该公司人员仍逼迫其偿还3万元,樊某为此写下遗书。直至樊某去世后,杨某等仍编造理由欺骗其家人将死者房屋强行出租收取租金。

  至2018年4月,以该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借款合同414份,涉及金额20875899元。所获钱款由杨某统一管理支配,分配给每名成员按天或参与次数5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额作为酬劳。杨某等人对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采用跟踪尾随、电话威胁、到单位滋扰、喷漆堵锁、强行出租房屋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勒索财物。杨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7起,犯罪金额共计1074070元,其中既遂379870元,未遂694200元。

  2017年3月17日,杨某得知曾在其公司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的被害人赵某到其它公司借款,指使姜某龙、冯某某将赵某强行带到南岗区某小区的办公地点,对已还清其欠款的赵某进行殴打,强迫赵某又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45000元的借款协议及收据。同年4月杨某让王某(另案处理)带赵某到人保贷款公司贷款取得53000元后,杨某将赵某的银行卡拿走,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

  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志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十八名被告人应按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志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六十四万八千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12人团伙敲诈勒索垄断液化气罐市场

  张爱玉、姜明伟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今年1月17日在哈市香坊区公滨路572号成立以姜明伟为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森然能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张爱玉任总经理。其它成员分别任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等地某片区的会长。

  为垄断液化气罐市场,该团伙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通过佩戴森然公司标识在路上对拉运液化气罐车辆拦截检查,以实名举报使用过期液化气瓶、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液化气经营者畏惧,以管理费名义向液化气罐经营者索要每罐五元的费用,并要求经营者提高销售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使用液化气的业户购买其公司管理的液化气罐,形成了以张爱玉为首要分子,以姜明伟等11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哈市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爱玉、姜明伟等12人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7年至1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责任编辑:姜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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