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3日讯(记者 佘雨桐)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起涉及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市民诉派出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案
2016年6月22日,刘某义在租赁吴某某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施工的过程中,毁坏了王某等人承包的林地及耕地。王某等人阻止刘某义继续施工,要求先解决毁坏草原、土地问题,并将施工车辆扣留。
2016年6月29日,刘某义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公安局塔哈派出所报案称施工车辆被王某等人扣留。塔哈派出所受案后进行调查,认定该案是由施工毁损耕地及林地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以应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吴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富裕县公安局维持了塔哈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吴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塔哈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富裕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塔哈派出所予以立案处理,及时返还车辆。
富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作为涉案车主,因车辆被扣,其与租赁合同相对人刘某义及扣车行为人王某等人,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涉案车辆因纠纷被王某等人扣留后,塔哈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围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查清案件事实后,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富裕县公安局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民事纷争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阻却事由。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纷争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刘某义在合法财产被他人强行扣留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要求他人返还财产。当刘某义选择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对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不予处理,显属不当。当事人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王某等人为防止损失扩大,可以将施工车辆开出承包地,商谈赔偿,协商不成,应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王某等人以私力强占的方式擅自将车辆长期扣留,明显超出私力救济范畴。据此,判决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及塔哈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富裕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塔哈派出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刘某义的报案依法处理。
市民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案
2016年8月16日,李某某等人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未对其土地确权申请予以处理为由,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9月12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哈尔滨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某等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予以处理的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2017年8月11日,哈尔滨市政府作出“关于李某某等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未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2017年11月17日,李某某等人收到该“回复”。李某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回复,并依法履行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
诉讼期间,2018年5月,哈尔滨市政府自行撤销了该土地确权申请回复,李某某等人请求法院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哈尔滨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哈尔滨市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回复中记载的相关事实,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回复主要证据不足。哈尔滨市政府在回复中并未引用法律依据,但在举证时向法院提交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作为法律依据,而本案系土地权属确权纠纷,故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错误。因哈尔滨市政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李某某等人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且哈尔滨市政府作为土地权属确权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确认哈尔滨市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回复违法;责令哈尔滨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法作出确权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