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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企业 省级财政最高补贴500万
2018-12-08 12:05:55 来源:生活报  作者:袁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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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生活报12月8日讯 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及国家级贫困县(市)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细则》强调,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承销商(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下同)及担保机构,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作为主承销商为“老字号”企业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为“老字号”企业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国家级贫困县(市)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省财政按实际到账额的5%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债券的,省财政按企业实际融资到账额的5%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家相关职责部门一次性批复(核准、注册、备案)、可分期发行的一种或多种直接融资债务工具产品的,发行企业、承销商、担保机构只享受一次性政策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补贴。

  《细则》强调,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金融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奖补对象。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到奖补对象。

  奖补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