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1日讯(记者 唐继厚)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为其劳动,拒付他人工资,其父亲在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也充当了一个狠角色——带工。12月20日,这对父子因强迫劳动罪被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和两年,并处罚金。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辛某武在哈尔滨火车站等地,以诱骗的方式招募工人,并纠集父亲辛某、金某明、高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南部湾广场建筑工地等地,采取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唐某等12名被害人从事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获赃款30余万元。
记者从部分被害人那里了解到他们的受害经过。张某东在哈尔滨火车站认识了辛某武,商定三个月7000元的工钱。“辛某武一直没给我工钱,只借给我过300元。给辛某武打工期间,辛某武找来金某明、高某带班来看管我们,每天从早六点干到晚六点,不让我们打电话,不让我们和打工以外的人说话,不让我们离开工作和休息区域,每天除了工作外都得在厂内活动不许外出,害怕我们跑了,不给他们干活。”张某东说道。
被害人崔某民有着类似的经历。“我跟辛某武去过阿荣旗、齐齐哈尔干建筑活,卸过火车,在粮库卸过水稻,之后到齐齐哈尔甘南县査哈阳农场烧炭厂工作到2018年4月29日。我们出去得和带班的说,带班的同意了才能出去,不同意回来后就得挨骂。在宿舍没事也不让出去。辛某武没给我发过工资,借给过我100元零花钱。”
除了拒发工资、限制自由,部分受害人还遭到了带工的毒打。孙某淼曾提出不干了的想法,不料想,得到的不是拖欠的工资,而是金某明的一顿暴打。金某明用白色塑料管击打被害人腰部,而且在工人休息的地方多次对孙某淼进行殴打;邓某也曾被金某明用水管子击打鼻子、脑袋、背部。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辛某武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金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辛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