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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那些事]无子女老人 给自己提前定个监护人
2019-01-29 17:40:0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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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9日讯(记者 唐继厚)当你老了,走不动了,此时,你最为需要的,是一份温馨的陪伴……每一个人都会变老,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一旦发病昏迷(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你该怎么办?今天的这个故事或许可以给你一些启发。

  年过八旬的段大娘,一生未婚无子女,仅有姐姐和哥哥都年近九旬。段大娘与哥哥感情疏远,来往甚少,一直与姐姐同住,由姐姐的女儿小丽照顾着……最近外甥女小丽由于经营生意需要,要全家搬到重庆去,她希望段大娘跟她们一起去重庆居住,这样互相也有个照顾。而此时段大娘心里是很犹豫的,随着自己年事已高,常会感到力不从心,现在要离开家乡去陌生的城市,也不知道自己是否习惯,一旦突发疾病,那该怎么办呢?自己在哈尔滨市还有个房子又该如何处理呢?所以她想给自己找个监护人,在自己失能或者生病的时候有人能照顾自己,她也愿意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在自己百年之后赠给照顾她终老的人。

  段大娘听说公证机构可以提供这样的法律服务,因此她来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公证员谢群接待了大娘。段大娘向公证员说明了自己的想法,“其实人老了,都是很孤独的,我不怕死,但是我怕孤独地、痛苦地死去……”。说完,老人就哽咽起来,泪水朦胧了双眼。

  等段大娘情绪平静了一些后,谢群对大娘说:“大娘,咱们国家的《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都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就是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同时,您刚才说的您名下的房产,您可以留下遗嘱,在您百年之后,遗留给照顾您终老的人。段大娘眼神中透着光芒,激动地说:“姑娘,你说到我的心坎儿里去了,我就是这么想的啊,我就希望外甥女能做我的监护人”,谢群继续跟段大娘说:“大娘,那您要回去跟您的外甥女商量一下,看看她是否愿意做您的监护人?”

  没过几天,段大娘与她的外甥女小丽一起来到了公证处,外甥女小丽说她很愿意帮助她姨母,她妈妈也很支持她,但是外甥女小丽还是有一些顾虑:首先,意定监护人是老人的赡养人吗?还是在生活上帮忙照顾的人?那么意定监护人都能做哪些事情呢?

  谢群给小丽解释说:“意定监护人不是赡养人,不必承担垫付任何资金的责任,也不是单纯地帮忙照顾的人。意定监护人是在老人失能或生病后,对老人的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对老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对老人进行医疗救治,对老人的权利进行维护及处理老人身后丧葬事宜等等,针对有利于老人利益的事情,都是可以写进监护协议中,这需要双方共同商讨确定。”

  外甥女小丽说如果姨母在重庆突发疾病住院了,有亲属对其选择的医院和医疗决定提出质疑怎么办?

  谢群接着给小丽解释:“从意定监护的法律制度上来说,意定监护是大于法定监护的,如果老人失能状态下,不能决定了,按照事先签署好的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去做就好了,意定监护人才是做决定的人,拥有‘尚方宝剑’。”

  公证员同时建议老人提前留下《预先医疗处置声明书》,提前做出本人在未来的医疗照护问题等决定,这样老人的近亲属如果对医疗决定提出质疑,想要插手干预,意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此声明执行老人的决定即可,这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老人本人的权益。

  一周后,段大娘与外甥女小丽再次来到公证处就监护协议与公证员进行了商讨。经过商讨,段大娘与外甥女小丽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了预先医疗处置声明书和遗嘱公证。办理完公证后段大娘如释重负地说:“这回心里有底了,走到哪里都不怕了”。外甥女小丽也说:“这个公证既是保障了姨母的权益,也保障了我,我可以放心地带姨母去重庆生活了,不怕别的亲属来找麻烦了。”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像段大娘这样的高龄老人通过公证可以度过一个有尊严有质量的晚年了。

  公证员解读;

  意定监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