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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助力重塑投资营商好环境——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
2019-03-01 07:44:0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任达宣 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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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黑龙江日报3月1日讯

  记者:《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作为龙江立法的“重头戏“引起全国的广泛关注,请问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特点、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时鹏远:重要意义: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决策的必然要求。二是落实省委关于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部署的重要举措。三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代表发挥主体作用的具体体现。四是促进我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主要特点:具有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的宣示性,具有纠正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引领性,具有从根本上改善营商环境的保障性,还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黑龙江营商环境不优、从根本上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好环境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立法过程:省人大常委会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定为2018年立法计划年内审议的重要立法项目,被省委常委会列为重要工作事项之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十分关注条例的制定工作,多次听取汇报,提出要求,努力使条例把党中央和省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意志,使国务院的政策措施能够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得到真正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党组领导直接率队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重要问题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安排,并多次向省委报告法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工作进展和重点问题。起草工作于2018年初启动,原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省工商联等单位共同起草。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省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学者参与了起草工作。同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参与立法的各阶段全过程工作。起草组认真学习研究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人民建议征集等工作。2018年9月,省政府提交条例草案。2018年10月、12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求,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专家论证、民主协商等工作基础上,进行了大量和多次修改。2019年1月8日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近20位全国著名法律、经济、文字专家为《条例》把关。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第八两次会议审议,形成了《关于提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经2019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决定以省人大常委会为提案主体,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表决。2019年1月,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按照省委要求,条例草案经省人大代表审议、省政协委员讨论,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主要内容: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二、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四、加强监督保障,确保条例落实。

  记者:针对我省民营经济偏弱的问题,《条例》是怎样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方面制定的?

  时鹏远:《条例》一是在第一条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第六条中规定,应当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在第二十六条对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作出规定;四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就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多元化解纠纷作出规定;五是在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就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提前听取意见、法律服务作出规定。

  记者:优化营商环境,首要的是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请问《条例》对于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做出了哪些规定?

  时鹏远:优化营商环境,首要的是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一是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二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职责,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作出规定。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下放权力、政府诚信、招商引资等进行了规范。四是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对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改进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等作出规定。五是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在统一、及时提供政策信息,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优化行政许可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范。六是对标国际和学习省外先进经验,降低要素成本,对纳税服务、保护小微投资者、获得信贷、办理施工许可、跨境贸易等作出规定。

  记者:解决“新官不理旧账”和“政府拖欠款项”问题成为《条例》出台后最受百姓关注和好评的条款内容之一,请您解读一下这两项内容?

  时鹏远: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并对如何“理旧账”进行了规范:(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五)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与原政策规定或者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同时,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拖欠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等资金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