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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说案|我的养老费谁做主?看法官怎么说!
2019-04-10 09:11:38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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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

  图书简介

  本书编写的目的是帮助广大民事审判人员正确选择、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助力实现家事审判领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本书编写组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林庭家事审判资深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全书以案例解析的形式,对家事审判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

  孙某某诉刘某甲离婚纠纷案

  (2013)香民一初字第318号

  (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206号

  案情

  孙某某、刘某甲2003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孙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1926的账户向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23224.98元(其他财产略)。

  法院认为

  孙某某向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23224.98元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23224.98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孙某某现无固定工作,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保障其老有所养的基本条件,故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该部分共同财产,孙某某可酌情多分,由孙某某给付刘某甲10000元为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某给付刘某甲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的款项10000元。(其余判项略)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上述判项。

  裁判思路

  离婚中的保险问题处于保险法与婚姻法的交叉领域,在处理过程中应以家庭法的基本价值为指引,兼顾保险法价值的实现。对保险的分割应当遵从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理,应当多分的多分,应当照顾的照顾,同时也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处理,力争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促进保险交易的顺利进行,实现保险的价值。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一次性彻底分割、便于执行的原则,力争双方通过一次性履行,将保险问题彻底解决。

  关于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还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中的“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将来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应当取得”的情形。

  总结起来,离婚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差额。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应当考虑案件执行难度,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一次性结清,应当予以确认;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应当在判决中确定相隔时间跨度适中的履行节点,减轻当事人的执行成本。

  第二,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领取的时间和数额也无法确定。此时,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是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应当支持。具体做法是,计算各自养老保险账户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数额较多的一方给予较少的一方以补偿。

  引申思考

  在养老保险的理解中有两个容易混同的概念“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统筹,这种扣缴和统筹的资金就构成了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的产物;而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在退休后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

  法律法规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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